•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叶某某,男,住天台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曹某某,甘某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第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及辩护人高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陈某某电话联系制作假发票事宜。
次日,被告人叶某某为陈某某制作了建筑业统一发票两份,金额分别为94950元和140000元。
当日20时许,警方在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村37号旺旺招待所408室抓获被告人叶某某,从被告人处查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7本计1700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两份,金额分别为94950元和140000元,上述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84950元。
经税务部门鉴定为假发票。
并查获笔记本电脑一台、机打发票专用打印机一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初犯,能自愿认罪,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陈某某电话联系制作假发票事宜。
次日,被告人叶某某为陈某某制作了建筑业统一发票两份,金额分别为94950元和140000元。
当日20时许,警方在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村37号旺旺招待所408室抓获被告人叶某某,从被告人处查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7本计1700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两份,金额分别为94950元和140000元,上述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84950元。
经税务部门鉴定为假发票。
并查获笔记本电脑一台、机打发票专用打印机一台、印章二十五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假发票、陈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金湾治安分局的扣押清单、破案经过和税务机关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制作、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能自愿认罪,请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案件事实,予以支持。
为保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