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28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48岁。
辩护人李喜文,住方城县城关镇,系被告人之表兄。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逃税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熊作辉、王廷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喜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村自己的责任田里开一养鸡场,2007年底又在原养鸡场的基础上扩建了一排,共占用耕地1774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的规定,李某某应按规定22元/平方米缴纳耕地占用税,共计39029元。
社旗县农税局、社旗县李店财政所多次下达耕地占用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催缴通知书,李某某拒不申报缴纳,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款的100%。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犯罪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积极补缴部分逃税款,故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28元。
(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