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康某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康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鲍辉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及辩护人洪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康某与XX黄山分公司签订了《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和《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将XX区城北加油站转让给XX黄山分公司。
2012年3月被告人康某向XX区地税局城关分局申请清算注销XX区城北加油站,实际申报资产出让收入1000万元,隐瞒申报800万元。
经黄山市税务局核查,XX区城北加油站各种应纳税额为504.985343万元,逃缴个人所得税额205.374098万元,逃缴税款占应纳税额40.67%。
2016年8月22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被告人康某送达了黄地税稽处(2016)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黄地税稽罚(2016)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被告人康某未缴纳所逃税款和滞纳金。
2017年3月1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被告人康某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催缴,被告人康某未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被告人康某经黄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11月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315.435058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在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清算中,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康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康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康某具有自首情节;2、康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3、因客观上经济困难,康某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但其多次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最终缴清了全部款项;4、康某是初犯、偶犯。
综上,康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康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康某与XX黄山分公司签订了《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和《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将XX区城北加油站转让给XX黄山分公司。
2012年3月康某向XX区地税局城关分局申请清算注销XX区城北加油站,实际申报资产出让收入1000万元,隐瞒申报800万元。
经黄山市税务局核查,XX区城北加油站各种应纳税额为504.985343万元,逃缴个人所得税额205.374098万元,逃缴税款占应纳税额40.67%。
2016年8月22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康某送达了黄地税稽处(2016)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黄地税稽罚(2016)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康某隐瞒收入偷逃少缴个人所得税205.374098万元及加收滞纳金127.434629万元,并对康某处以102.687049万元罚款。
康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所逃税款和滞纳金。
2017年3月1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康某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催缴,康某未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被告人康某经黄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11月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315.435058万元。
本院依法委托黄山市XX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康某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等进行调查评估。
XX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评估意见是: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及经营权转让合同、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证人张某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在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清算中,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案发后康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康某在宣判前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金,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康某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康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