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成。
诉讼代表人柯孙轮,男,汉族,系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兰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
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业务员。
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健平,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3)859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单位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被告人兰某、被告人吴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柯孙轮、被告人兰某、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罗健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简称“众和公司”)系法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人兰某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管理公司进出口业务。
被告人吴某系该公司进出口部业务员。
2012年3月,被告人吴某向被告人兰某提议,由众和公司为货代公司提供盖有众和公司公章的空白报关协议书
、外汇核销单,用以办理众和公司未实际外销出口的休闲鞋业务的报关手续,众和公司可以此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
被告人兰某同意并指示吴某让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喜得龙公司)开具两份收货单位为众和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税额总计160496.32元,价税合计1104592.32元),以向喜得龙公司采购休闲鞋用于出口的名义,将这2份发票套用到前述休闲鞋出口单证上作为货物的进项发票,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41614.40元。
经查明,上述休闲鞋出口的真实供货商系福建省南安市宝达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际成交价为人民币372948元。
被告人兰某、吴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分别于2013年3月13日、3月7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3年5月3日,众和公司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全额退缴上述退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被告人兰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二人的庭前供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庄某的证言,厦门中世达报关有限公司报关材料复印件、货柜号
CBHU8008102货物清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深圳外代货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柜通知、配船计划、货物清单、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项目明细账、货物验收单、付款通知书
、核定货物退税额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税收通用缴款书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情况说明、发票统计表,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厦门市海关缉私局移送案件函、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和诉讼文书
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虚报自营出口货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税额共计人民币14161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被告人兰某身为被告单位的副总经理,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在被告单位实施犯罪过程中具体实施犯罪,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兰某、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被告单位已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全额退缴退税款,故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兰某、吴某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兰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