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海之崖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是2004年3月注册登记于上海市青浦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汤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2008年8月,被告人汤某某在经营上海海之崖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业务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销货单位为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1,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29,292.31元。
受票后,被告人汤某某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税务机关已对上海海之崖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追缴少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的证明、认证结果清单,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的案发经过,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29,292.31元被骗取,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汤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
第四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诫勉语:汤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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