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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全,男,苗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秀山县。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秀山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全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用于打猎。
2019年12月XX日上午,陈某全持该火药枪与陈某1、陈某2(均已判刑)、石某(另案处理)在秀山县XX镇XX村XX组附近打野鸡时被民警发现,陈某全逃离现场。
2020年6月XX日,陈某全到秀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上交其持有的火药枪。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全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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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下列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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