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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碚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例分析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XX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并于XX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接举报后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号xx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杨某某存放在此的疑似弹药33发、疑似枪支1把,依法予以扣押。XX年10月27日,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疑似弹药中的29件制式枪弹认定为弹药,疑似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式弹药29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管制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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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下列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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