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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石某,务工。
 
2014年4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酒后窜至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凤之恋”KTV一楼段某卧室内,采用强行脱内裤、用手按压控制等手段将段某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陈述,证人刘某、袁某、吴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及门诊病历,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4月4日始至2017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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