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务工。
2014年4月4日因涉嫌
强奸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高密市
看守所。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酒后窜至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凤之恋”KTV一楼段某卧室内,采用强行脱内裤、用手按压控制等手段将段某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陈述,证人刘某、袁某、吴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及门诊病历,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4月4日始至2017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