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无前科。因涉嫌
强奸罪于201*年*月*日被XX市公安局A区分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XX市B区
看守所。根据律师会见中以及从侦查机关了解的案件情况,201*年*月*日王某在其家中意图与张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张某未明显反抗,后因发展不顺利两人未成功发生关系。张某离开王某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XX市公安局A区分局以王某涉嫌强奸罪将其拘留。
二、接受委托
王某家属得知消息后经亲友极力推荐,当日即赶赴XX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具体案情及相关办案程序。经本所律师为其逐一解疑后,王某家属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于当日即签订了委托书。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即赶赴看守所会见王某,并与承办民警联系了解案情。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根据会见王某及从承办民警了解的相关案情,制作详细的PPT文档,就王某是否构成犯罪、讯问过程中的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团队讨论过程中,所内律师对该案的观点不尽一致,经过长达四十分钟的激烈讨论,对于智豪律师提交的问题得出以下结论。
关于该案的定性方面,综合全案事发地点、时间,案发后双方的态度及双方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律师团队指出根据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辩护人可以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结合团队讨论的结果,整理出初步的辩护思路,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从张某在整个案发中的态度及案后报案时机的选择等行为可看出,王某没有对“被害人”张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更未违背张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缺乏构成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王某与张某两人关系密切,王某缺乏强奸张某的犯罪动机。
第三,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不应将其作为审查逮捕必要性或者定罪的依据。
智豪律师基于以上几点书写
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法律意见书,分别于侦查阶段和审查批捕阶段提交至XX市公安局A区分局和XX市C区人民检察院,与承办人展开沟通、交流意见。基于智豪所认真负责的办案机制及本案的特殊性,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即会见王某十次,王某对于智豪律师的积极会见及信件问候表示感动不已。
五、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从轻处罚。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