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余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2016年6月的某天,余某某与朋友晚上闲得没事,就准备约人出来喝酒玩耍。通过QQ联系上A女性朋友,其同意,并表示要带B女性朋友一起出来。在约定的地点,四人见面后就开始喝酒玩耍。过程中,B女性喝酒过多,余某某就把她背到某宾馆开房,并随之与该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余某某又回到酒吧继续玩耍。玩耍到第二日凌晨,余某某与朋友回到开房的宾馆,然后两人又分别多次与B女性发生性关系。第二日,余某某和朋友与B女性朋友一起办理了退房手续,然后三人一起离开宾馆去某区玩耍。后B女性朋友把事情告诉了其表哥,表哥随即电话联系了余某某要求解决,双方未达成合意后就报案。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
强奸罪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余某某被刑事拘留后,通过同舍狱友得知智豪律所是专业化办理刑事案件的律所,有承办类似案件的成功案例,故写信给其家属要求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余某某的家属收信来到智豪律所为余某某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余某某了解案件情况。根据了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师认为余某某及朋友虽然与B女性朋友发生多次性关系,但从之后三方的行为表现分析,认定发生性关系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证据不足,且现有的情况也说明不存在有暴力的情形。为争取为将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
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在多次会见嫌疑人余某某后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参会律师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结合本案事实方面进行了罪与非罪的论证,大家一致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余某某构成强奸罪存疑。智豪律师依据团队讨论会上形成的意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同了智豪律师提出的本案认定余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2016年7月20日余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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