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5月因涉嫌
强奸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5年5月20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当日会见了当事人刘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刘某某与受害人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是酒吧的服务人员,当晚在包房唱歌期间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事后报警称被刘某强奸,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
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刘某某,并了解到,当晚受害人系自愿与刘某某发生的性关系,并收取了费用。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刘某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李某的意志,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规定。
三、案件结果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交换意见,沟通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法律意见得到了侦查机关的采纳。5月26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刘某某于当日被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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