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冯某某。
 
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理坤,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2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22日至29日,被告人冯某某协助一名微信号为“依依”的女子(另案处理)利用微信、陌陌、QQ等网络手段招嫖,陆续组织莫某棉、熊某辉、文某珍、王某、叶某玲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艾迪尔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卖淫人员每从事一人次卖淫活动,收取嫖资4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和“依依”收取提成250元,卖淫人员获利150元。
 
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负责在卖淫场所门口看风,并向卖淫人员收取卖淫所得提成。
 
2014年7月29日21时许,公安人员对艾迪尔酒店619、412、623、405房间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卖淫人员莫某棉、熊某辉、文某珍、王某、叶某玲及四名嫖娼人员。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对莫某棉、熊某辉、文某珍、王某、叶某玲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所用手机的指认笔录;证人莫某棉、熊某辉、文某珍、王某、叶某玲、陈某辉、覃某宝、彭某波、麦某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住宿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案发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冯某某从事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短,获得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冯某某前年离婚后独立抚养小孩,自身又患有肝病。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某的作案时间虽然相对较短,但其行为依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提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的第3点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冯某某的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冯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