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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8月3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彝良县。
2017年1月20日因卖淫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1月9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8]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璟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检测被告知患有梅毒。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的情况下,仍在本市梧桐街道某沐浴休闲中心内,分别对高某某、姚某某进行卖淫行为,后在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后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仍患有梅毒。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避孕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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