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5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昆明市西山区疾控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为艾滋病患者,仍然在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滩街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海门村一无名旅社以100元价格与张某甲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追缴物品清单、检测报告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