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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传播性病罪案例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性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秀,女,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
因涉嫌进行卖淫活动,于2020年8月XX日被捉获,同日因卖淫、吸食毒品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XX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秀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XX日,被告人王某秀在重庆市新桥医院确诊患有艾滋病。
2020年8月XX日,王某秀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江北区XX村X号X-X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王某秀在公安机关审查其卖淫活动的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感染艾滋病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秀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秀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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