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女,1972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5月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贺州市
看守所。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查确认被告人黄某患有艾滋病(HIV-1抗体阳性),并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黄某。
此后,黄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不时在贺州市八步区中心市场原东升旅社卖淫。
2017年4月20日,黄某在贺州市八步区中心市场后门原东升旅社内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检验,被告人黄某的血清样本HIV-1抗体阳性。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查确认被告人黄某患有艾滋病(HIV-1抗体阳性),并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黄某,黄某同意接受医院免费治疗并领取药物服用。
此后,黄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仍不时在八步区中心市场后门原东升旅社卖淫。
2017年4月20日15时30分许,黄某在原东升旅社内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证人赵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贺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贺州市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使用登记卡、成人艾滋病抗病毒资料知情同意书,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书、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检验报告、HIV-1冰毒载量测定报告单,黄某的贺州市人民医院就诊卡,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之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
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性病罪成立。
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钟朝新
人民陪审员黄彬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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