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白下区银龙花园111幢408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港龙园4幢三单元105室)。
2009年2月因卖淫被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6月18日因卖淫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7月20日被决定所外执行;2010年9月6日因卖淫被收容教育六个月。
2011年3月4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先后与嫖客卞某、王某某、谢某发生卖淫活动,共计收取嫖资人民币约1300元。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南京市秦淮医院疾病诊断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卞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3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