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3年12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冕宁县。
该被告人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袁亮,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8)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2月初,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某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辩护称:1、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主动交代患有性病,构成自首;3、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4、当庭自愿认罪。
综上,请求对其??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尖锐湿疣的情况下,仍先后在六安市裕安区某宾馆房间及六安市大别山西路竹器市场一门面房内,向嫖客尤某某、张某某卖淫。
2018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大别山西路竹器市场门面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1、阿的果各、阿的火各么、木某拉莫证言(均证实与被告人一起来六安从事卖淫)、李某2、吴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等来六安从事卖淫相关情况)、嫖客尤某某、张某某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笔录、微信截图、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六安中山医院检查报告单(尖锐湿疣)、裕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自己感染有艾滋病病毒等严重性病,仍向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其卖淫违法活动时,主动交代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依法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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