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现住贺州市八步区。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贺州市
看守所。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检刑诉〔2017〕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新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在贺州市八步区桂岭中心街116号长期从事卖淫,直到2017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查确认被告人周某患有艾滋病(HIV-1抗体阳性),并将结果告知周某。
此后自2016年7月始,周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在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中心街116号卖淫,直到2017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证人陈某、吴某1、郑某、胡某、虞某、吴某2、叶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周某指认身上携带的治疗艾滋病药物的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之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
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性病罪成立。
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