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2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被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2017年6月9日23时许,孔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经李某某、徐某(均已判决)介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某大厦12楼某酒店A005号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后在与嫖客卢某某发送性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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