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宁某某,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
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828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宁某某犯传播性病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于2017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出租房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以100元的价格与唐xx(男,59岁,江苏省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宁某某于2017年8月26日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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