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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安徽省萧县,无业。
 
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宏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萃华园小区7栋1单元502室出租房内仿照人民币的面额、图案、色彩等,使用电子模板、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印制假币共计27.28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印制假币冒充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发,家庭较为贫困,请法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住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萃华园小区7栋1单元502室,购买用于制作假币电脑、打印机、电子模板、墨水等工具,印制面额为10元、20元、100元假人民币予以出售。
 
2016年1月,公安机关在滁州市萃华园7栋1单元502室陈某某租住处查获并当场扣押其伪造的2005版100元面额假币共计19.02万元,其中成品1612张,半成品290张;查获2005年版20元面额假币共计7.842万元,其中成品3845张,半成品76张。
 
另,被告人陈某某出售的178张20元面额、33张10元面额假币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依法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100元面额、20元面额和10元面额的人民币均系假币。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扣押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VIEWSONIC牌电脑显示器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EPSON牌打印机一台、惠普牌打印机四台、键盘一个、鼠标一个、环美牌多功能裁纸刀一台、烫金机一台、银线模具二个、剪刀一把、锉一支、验钞仪一个、注射器13支、印章4枚、KINGSTON优盘四个、胶粘剂两支、填充墨水四十瓶、另色鬼牌颜料墨水一瓶、进口纳米专用墨水6瓶、隐形防伪印油1瓶、OPPO手机一部、彩色喷墨铜版纸5包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1月5日11时40分,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租住的滁州市琅琊区萃华园小区7栋1单元502室搜查,并扣押100元面值人民币1902张、20元面值的3921张、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VIEWSONIC牌电脑显示器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EPSON牌打印机一台、惠普牌打印机四台、键盘一个、鼠标一个、环美牌多功能裁纸刀一台、烫金机一台、银线模具二个、剪刀一把、锉一支、验钞仪一个、注射器13支、印章4枚、KINGSTON优盘四个、胶粘剂两支、填充墨水四十瓶、另色鬼牌颜料墨水一瓶、进口纳米专用墨水6瓶、隐形防伪印油1瓶、OPPO手机一部、彩色喷墨铜版纸5包等物品。
 
2、刑事摄影照片证明:石某处包裹及假币。
 
3、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甄某处扣押38张面额为20元面值,33张10元面值的假币。
 
4、辨认笔录证明:陈君玉对陈某某的辨认。
 
5、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快递单证明:公安机关向滁州市天天快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滁州市徽之通商务有限公司快递的运送情况。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明: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20元2005年版140枚,100元面值2005年版成品1612张、半成品(单面)290张,20元2005年版半成品(单面)76张、成品3845张,20元2005年版38张、10元2005年版33张均为假币。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8、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5日11时40分许在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萃华园小区7栋1单元502室抓获陈某某。
 
9、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5日傍晚,滁州市琅琊区萃华园小区一个年轻男子联系他寄三个快件包裹,这个男的在寄东西过程中神神秘秘、畏畏缩缩,他产生怀疑,并把情况向公司苏总汇报。
 
苏总回来后,他们打开包裹,发现里面是假币,一共140张20元的假币。
 
10、证人彭某证言证明:今年10月31日上午,陈某某租赁他家在萃华园小区7栋1单元502室,租期一年。
 
他老婆陈君玉见过陈某某。
 
11、证人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腊月,他通过甄鹏雷要了卖假币的QQ号92×××87(网名岁月无声),通过他妻子的微信支付,用了300元分两次购买38张20元面值、62张面值10元的假币。
 
29张10元面值的用来引火烧炉子了,其他的没有动。
 
1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7、8月份,他在上海加入一个名为高仿人民币的聊天群。
 
10月下旬,他花了700元从网名为黑刃的人买了两套面额为20元人民币正反两面的电子模板,存放在QQ微云硬盘里,因为害怕上海打击假钞比较严,就选择到了安徽滁州。
 
2015年10月31日他跟滁州市琅琊区萃华园小区7栋1单元502室的房东签了租房合同,他从网上购买打印机、墨水等制作面额10元、20元、100元的假人民币,在网上建立黄货喜货的群销售假币,总共卖了10000元左右的假钞,获利2000元左右。
 
具体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货币并出售,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犯罪工具及假人民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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