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51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坊**栋**房。因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6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深圳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24日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4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在未经“**”(某某)注册商标所有人某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本市福田区电子科技大厦A座3楼326店铺对外批发销售假冒的“**”品牌耳机销售。2016年11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上述店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品牌耳机65355条,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经商标权利人某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现场查获65355条“**”品牌耳机全部为假冒耳机。经统计,现场查获的65355条假冒“**”品牌耳机价值人民币99159元。此外,经统计,被告人谢某某有记录的已销售出去23409条假冒“**”品牌耳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8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5355条耳机和21本销售单据;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商标注册证明资料及授权书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的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送货单,收据;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耳机真伪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心悦
2017年3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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