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金某,男,汉族,小学文化。
因涉嫌犯
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被
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系武汉市XX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XX公司)司机,2020年7月30日7时53分,被告人金某驾驶武汉XX公司所有的鄂AXX1XX6D号比亚迪大型普通客车沿31XX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31XX国道蔡甸区侏儒街千湖村路段时,该客车前部右侧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公共自行车(编号:05XX2)左侧后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受伤。
被害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无责任。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所在的武汉XX公司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金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其所在的武汉XX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处缓刑。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其所在的武汉XX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公诉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