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杨某,男;因涉嫌犯
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
看守所。
辩护人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罗a、陈a,沿上海市闵行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适逢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陆a驾驶的牌号为沪B×大型普通客车右转弯,被告人杨某在未开启行车灯光的情况下从前方车辆右侧超车,导致两车相撞,被害人罗a当场死亡,被告人杨某受伤。
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a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罗a、陈a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a、闫a、陈a、方a、王a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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