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
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
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始,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等处公交车上,利用携带的“伪基站”设备与周围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强行连接,向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8月10日11时许,李在白云区太和镇504路公交车上使用上述手段再次发送短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赃物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发送号码很多是空号的,其患有缺钾、甲亢、高血压等疾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始,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等处公交车上,利用携带的“伪基站”设备与周围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强行连接,向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同年8月10日11时许,李在白云区太和镇504路公交车上使用上述手段再次发送短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手机操作页面截图,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手机2台、背包1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