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中专文化,无业,于201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
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网检刑诉[2017]25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使用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设备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群发内容为代开发票的违法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2016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易亨大厦附近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作案工具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记录、工作说明,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测报告,照片,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城区二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伪基站工作原理及危害的说明,个人账户明细查询,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的管理秩序,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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