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住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5日被
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玉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李超(在逃)指派在长春市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南关区等地,利用笔记本电脑连接“伪基站”设备强行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贷款广告短信,影响45162个移动用户,每个移动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连接约8秒,累计阻断时长为100小时。
经检测,陈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情况说明,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测试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检测报告,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属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陈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伪基站通讯设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