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
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顺义城区等地,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向附近群众发送办理发票的虚假广告信息。
2015年6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
所涉伪基站设备一套(笔记本电脑一台、天线一个、短信群发器一台、变压器一个、蓄电池四块)、手机三部已被扣押。
经鉴定,该伪基站设备于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6月23日造成的用户中断数量为78883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闻×的证言、辨认笔录、伪基站设备认定书(附:检测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现场设备勘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银行账户明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吕某某犯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吕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短信群发器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蓄电池四块、天线一根、变压器一个、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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