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2000年参加工作,2007年至今在某某乡民政所工作,2013年4月30日因涉嫌
滥用职权罪被我院
取保候审。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7月1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在负责某某乡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对各村部分去世人员以罚款代替火化,共造成8人没有按照《河北省殡葬改革管理办法》、《邯郸市殡葬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火葬。
公诉机关就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以滥用职权罪对郭某予以惩处。
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某某西村牛某的岳母尹某去世后,牛某给郭某1500元,未火化。
2009年11月某某西村霍某的母亲王某甲去世后,霍某给郭某600元,未火化。
2009年年底,某某西村路某甲的哥哥路某丙去世后,路某甲给郭某600元,未火化。
2010年2月,某某西村路某乙的母亲张某甲去世后,路某乙给郭某800元,未火化。
2010年2月,某某西村路某丁的母亲段某去世后,路某丁给郭某700元,未火化。
2010年7月,某某西村赵某甲的奶奶赵某乙去世后,赵某甲给郭某1600元,未火化。
2010年7月,某某西村牛某的母亲张某乙去世后,牛某给郭某交了1000元,未火化。
2011年正月十六,某某西村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丙去世后,王某乙给郭某1000元,未火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魏某证言,2007年7月份到某某乡任副乡长,2011年3月份任某某乡副书记,主抓组织、纪检、民政等工作。
有的我知道,有的我不知道。
因为郭某家就是某某乡某某西村的,有的他给我说,有的他自己就处理了。
2.路某乙证言,我母亲去世后,我直接找到郭某交了800元,我母亲就没有火化,直接土葬了。
3.路某甲证言,我哥哥去世后,我找到我村的郭某,我通过郭某给乡里交了600元,我哥哥就没有火化直接土葬了。
4.路某丁证言,我母亲去世后,不想火化,我就找到郭某,郭某给我说,那就交个钱吧。
我母亲的事办完后,我就到乡里交了700元。
5.赵某甲证言,我奶奶去世后,我找到我村的郭某,给郭某交了1600元,我奶奶就直接土葬了。
6、霍某证言,给郭某交了1000元,我母亲就直接土葬了。
7.牛某证言,我母亲去世后不想火化,给郭某交了1000元,土葬了。
2009年8月份我岳母去世后,给郭某交了1500元。
8.王某乙证言,我父亲去世后,郭某找到我让我父亲火化,我不想火化,郭某就叫我交了1000元。
9.网络“‘纵观天下事,今古论死生’看成安县某某乡村民的无奈之死”。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某某乡任民政执法队员期间,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执行,只收钱,不火化,直接土葬,侵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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