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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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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男, 汉族,大学文化,群众。
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汪某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被汪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汪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林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邸富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汪某县某镇党委书记期间,超越职权,擅自将某镇某村原大板杏种植基地41.7公顷土地低价(650000元)承包给王某,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0210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赵某某曾经担任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而本案的鉴定部门汪某县价格认证中心是该局的下属部门,与赵某某有利害关系,因此,县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回避。
2.汪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每公顷价格2130元,没有相应的依据。
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同一块土地的面积为46.5公顷,转让价格是170万元,与本案的土地价格2021020元价格悬殊。
价格认定书与某镇2007-2012年土地流转合同价格相背离。
2011年赵某某代表镇政府将本案土地对外承包两年后,被村里转让给了他人,实现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本案即使赵某某有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只是两年,不能按照30年的损失计算。
综上,本案的价格认定书在程序上违法,计算依据不符合土地市场价格,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属于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汪某县某镇党委书记期间,超越职权,擅自将某镇某村原大板杏种植基地41.7公顷土地低价(650000元)承包给王某,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0210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调查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身份证明、中共汪某县委组织部文件、中共某镇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记录、党委扩大会议记录、关于给予赵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中共延边州委关于印发《中共延边州委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汪某县委关于印发《中共汪某县委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汪某县某镇委员会、汪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公证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事判决书、土地流转备案情况说明、某镇2011年3、4月份公章使用登记簿、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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