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滕州市某经管站站长,住滕州市。
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
滥用职权罪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兆福,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贻伟、侯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任兆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七八月份,在京沪高速铁路建设343省道改道补偿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受滕州市某委派担任东沙河镇某拆迁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对被拆迁户房屋调查丈量及地面附着物统计工作。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应东沙河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某要求,在明知被拆迁户及村委会房屋系虚构的情况下,滥用职权绘制了李甲、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某委会、陈某丙(二层)的拆迁补偿表,并签字上报,又经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审核、确认,导致国家高铁建设拆迁补偿款1628039元被骗取。
该款被陈某某等人占为己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滕州市东沙河镇委员会、滕州市某提出,被告人李某在工作中一贯表现优秀,多次被评先树优,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委托滕州市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告人李某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党某某、郭某、李某某、秦某某、李甲、张某某、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邢某、孔某、李某乙、王某甲、赵甲、侯某某、李某丙、颜某某证言,京沪高铁北留路高架桥沿线周边区域现场勘查登记表及现场勘查房屋坐落平面图,京沪高铁永久征地拆迁清点核量表,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发放表,京沪高铁北留路高架桥沿线周边区域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国共产党滕州市东沙河镇委员会及其组织人事科、滕州市某出具的证明,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说明及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受领导安排,且目的是将骗取的公共财产用于村委会集体,其并非给国家造成损失归个人私分,事实上款项也归于村集体,请求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明知陈某某等人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而虚构被拆迁房屋,仍帮助其伪造现场勘查房屋坐落平面图及登记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骗取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及是否系领导安排所为均不影响被告人李某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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