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房某某,男,1971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市某某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住济南市,因涉嫌犯
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
看守所。
辩护人孔令剑,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解蒙、被告人房某某及辩护人孔令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某某自2010年在济南市某某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处工作以来,负责济南市某某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工作。
房某某在审核项目申报人王某某于2014年、2015年申报的两个农业开发项目过程中,明知两个项目的营业执照年限不符合申报要求,仍然通过帮助王某某变造营业执照复印件日期、制作项目书等申报材料的方式,为其审核通过,致使某某部门错误拔付补助款22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在开庭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王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杨某某的证言;济南市某某局及济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省某某厅文件、济南市某某局文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记账凭证一宗;企业信息一宗;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房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个人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身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房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房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房某某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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