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宁江区,住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经前郭县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拘留,于2017年8月31日被前郭县检察院
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7月份,黄某为了让自己的女儿李昕竺能从事公益岗工作,找到在松原市宁江区东北商场二楼卖货的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给王某2送去现金人民币六万元,王某2通过松原市就业局公益岗管理科科长朱某将李昕竺安排到松原市司法局公益岗上班。
2015年末,鞠某为了让自己的女儿王某能从事公益岗工作,找到和自己一起在松原市宁江区东北商场二楼卖货的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给王某2送去现金人民币六万元,王某2通过松原市就业局公益岗管理科科长朱某,于2016年2月将王某安排到松原市工商局公益岗上班。
事后由于王某编制出现差错,王某2将六万元通过被告人刘某某退还给鞠某。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黄某、鞠某、朱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介绍贿赂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渎》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6、7月份,黄某为了让自己的女儿李昕竺能从事公益岗工作,找到在松原市宁江区东北商场二楼卖货的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给王某2送去现金人民币六万元,王某2通过松原市就业局公益岗管理科科长朱某将李昕竺安排到松原市司法局公益岗上班。
2015年末,鞠某为了让自己的女儿王某能从事公益岗工作,找到和自己一起在松原市宁江区东北商场二楼卖货的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给王某2送去现金人民币六万元,王某2通过松原市就业局公益岗管理科科长朱某,于2016年2月将王某安排到松原市工商局公益岗上班。
事后由于王某编制出现差错,王某2将六万元通过被告人刘某某退还给鞠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李昕竹的公益岗不是李昕竹的姥姥找我办的,是2013年李昕竹的妈妈黄某找我办的,黄某找我给她女儿李昕竹办公益岗给我拿了7万元钱,我将这7万元钱交给王某2了。
钱是我和王某2一起去江北五副食那的农村信用社将钱存到王某2的农村信用卡上了,存款的小票我交给黄某了。
办公益岗需要7万元也是王某2告诉我的。
我和王某的母亲(姓鞠)我们都管她叫鞠子,她是卖服装的,一起在东北商场了,她和我说她家孩子在家没事做,问我能不能帮找人办公益岗,我说真有一个老王头(王某2)能办公益岗,我就在王某2来商场的时候就问他现在是否还能办公益岗,他说能,但是需要七万元钱。
我就问了王某她妈,需要七万元钱办不办,王某她妈说办,这样,王某她妈鞠子就把七万元钱现金在商场给我了,我事先和王某2说好了让王某2也来商场这,王某她妈将钱交给我,当天我就把钱交给了王某2。
王某2当时就把一张纸就给了王某她妈了。
之后,王某就去工商局报到上班了,过了好像是一个多月吧,王某她妈妈和我说,王某手续不全被撵了回来。
后来,王某2来商场找我,说王某这个手续不全,把钱给人家退回去吧。
王某2把七万元钱现金给我了,我又把七万元钱现金给了鞠子,这个事就完事了。
2、证人黄某证言:2013年6、7月份,我和我三姐黄文波还有刘某某在东北商场唠嗑的时候,唠起我女儿大学毕业之后一直没有活干,看能不能帮忙找个活干,刘某某说她认识一个人能办公益岗,但是需要花钱,问我办不办,想办的话她帮我问问。
我说行,你问问吧,需要花多少钱,我回家研究研究。
过了没多长时间,刘某某跟我说,她问完了,对方答复说现在能办公益岗,但是需要7万元,问我行不行,我说行,我把钱凑齐给你拿过去。
就这样我在亲戚那凑了7万元钱交给刘某某了,李昕竺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失业证等证件我也提供给刘某某了,钱交给刘某某之后,等了能有2、3个月后,就业局通知我女儿去报到上岗的。
3、证人鞠某证言:我女儿王某从长春毕业之后,在长春打工几年,回到松原就一直待业了。
我在商场和刘某某等人一起唠嗑,大伙都说谁有认识的都帮帮忙。
刘某某和我她有认识人帮我问问,过了好几月了刘某某和我说能办公益岗,需要八万元问我办不办,我说行,我就在家凑了八万元钱在伯都讷广场附近给的刘某某。
说这个事的时候我们还在商场呢。
到给钱的时候该是2015年12月份或者2016年1月时,我们商场都不干了,所以就去伯都讷广场那给的钱。
之后我们等了一段时间,大约2016年2月或者3月时候,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伯都讷广场那把一个王某去松原市工商局上班的录取通知书给我了。
之后王某就拿这个通知书去上班了。
上班不长时间,到开支的时候了,说没有王某的工资,我就问刘某某是怎么回事,她说出点问题,让我等一段时间,到了五月份的时候刘某某和我说王某的工作出问题了,她把八万元钱给我送到我家小区门口处了,到了2016年,王某的单位又通知王某可以去上班了。
这期间王某知道我心脏不好都不和我说了。
4、证人王某证言:2011年我在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在长春打工一段时间以后失业了,我回到松原待业。
呆了一、两年的时间,我妈看我在家待着没工作,就打算帮我联系办个公益岗位的工作,我说能办成地话就干着吧,有机会我再考别的单位。
我妈就四处扛听谁能帮着办工作。
后来就知道刘某某能办工作,我妈就把要给我办公益岗位工作的事跟刘某某说了,刘某某说能办,但是得等有机会的时候花七万元钱办。
我妈就同意办。
在2016年年初的时候,把七万元钱给刘某某拿过去了,我妈拿钱的时候没有告诉我,过后才和我说的。
我知道以后,还和我妈说公益岗位挣的少,办这个工作钱花多了。
到了2016年的2月份,刘某某给我妈打电话让我和我妈到伯都讷附近去找她取松原市公益性岗位录取通知书,我和我妈鞠某一起去的,从刘某某手中拿到了录取通知书,当天我就去到松原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去报到。
在指挥中心我交了我的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失业证。
之后我就上班了。
到2016年的5月末,我单位说是财政局(就业局)没有我的名,就不再给我开工资了。
我就回家了,刘某某就主动找我妈说了,说是孩子的工作没有办妥,把七万元钱都给退回来了。
到2016年9月底的时候,我们单位的主任(刘长娟)说是现在就业局开支的名单有我了,让我回单位上斑,我就又去上班了。
大约2016年11月份的时候,我又听说我的公益岗位的工资没有我的,工资就停发了,但是我一直还在上班。
2017年1月份的时候,就业局通知我,需要对我的公益岗位进行补录,让送重新交了毕业证,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松原市就业局),之后从2017年2月份开始给我开工资。
5、证人朱某证言:王某是2013年年初王某2去我单位在我办公室和我说,他有个亲属叫王某,看看有没有机会给安排一个公益岗。
王某2为王某的事先后来过我单位几次。
2013年5月,松原市工商局出现了一个公益岗的空缺,我就把王某安排到松原市工商局,但是王某一直没有做录取通知书。
2015年我伪造了公章以后给王某伪造了一份录取通知书。
2016年2月末3月初的时候,王某2给我拿了4万元现金,是在我办公室交给我的,后来这4万元钱在王某2家附近给王某2拿回去了。
2013年11月16日,王某2往我丈夫姜某农村信用社的卡上转款10万元,这10万元是给付玉和李昕竹办理公益岗的钱,每个人5万元,付玉和李昕竹都安排到了宁江区司法局。
6、证人姜某证言:王某2往我的农村信用社卡里转钱的事我不清楚,我不认识王某2也从来没听说过这个人。
但我经手是否支取过这个卡里的钱我现在叫不准。
7、证人王某2证言:刘某某找我办公益岗办了两个,一个叫李昕竹,安排到司法局,一个叫王某,安排到市工商局。
刘某某每个人给我拿6万元钱,我给朱某每个人4万。
王某因为后期手续有问题,交给我的6万元钱,我如数给刘某某返回去了。
李昕竹一分没返,因为她始终在岗。
8、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公益岗补录人员情况统计表。
9、破案经过:证实系被抓获。
10、常驻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未发现前科劣迹。
11、松原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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