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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1月8日出生。
 
因涉嫌介绍贿赂犯罪于2010年3月31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2日被逮捕,同月9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冯居朝(另案处理)为办理南阳市?U龙苑房地产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增加规划建筑面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受冯居朝之托向时任南阳市规划局局长的李金旺(另案处理)行贿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冯XX、李XX证言、南阳市规划局宛规条字[2006]43号、70号、71号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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