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汉族,大专文化,系阜阳市房管局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工作人员。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阜阳市房管局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代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遵照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文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代某某系阜阳市房管局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工作人员。
2008年12月,被告人代某某的朋友赵某甲(另案处理)为办理自建的一栋商品楼(现已出售)的房屋初始登记,找代某某帮忙。
代海忠遂通过被告人王某找到时任阜阳市颍州区房管所的房管员闪芳(另案处理),请求办理。
后赵某甲通过代某某、王某向闪芳行贿6万元,之后闪芳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赵某甲办理了以其父赵某乙名义申请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1104.54平方米,导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流失90.3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赵某乙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卷宗、阜阳市城乡规划局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阮某、李某、赵某甲、闪芳、赵某乙等人的证言;安徽正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代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代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代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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