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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夏,被告人曾某某为帮助大华建筑公司老板杨**承揽鲁山一高新校区工程,介绍杨**与鲁山一高校长李**相识,并和杨**一起到李**办公室送给李**20万元以取得李**在工程招标时的帮助。
 
遭到李**的拒绝。
 
杨**中标鲁山一高新校区三号教学楼工程后,给被告人曾某某20万元,让其留下好处费后,再与李**送去表示感谢。
 
但曾某某将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
 
杨**得知后,曾某某退还了7万元,下余13万元于2010年5月18日上缴。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被告人曾某某为帮助大华建筑公司负责人杨**承揽鲁山一高新校区工程,介绍杨**与鲁山一高校长李**相识,并和杨**一起在李**办公室送给李**20万元,以取得李**在工程招标时的帮助。
 
李**表示可以进行投标,但拒绝接收所送20万元现金。
 
杨**以林州九建公司的名义中标鲁山一高新校区三号教学楼工程后,送给被告人曾某某20万元,让其留下好处费后,下余送与李**,但曾某某将2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使用。
 
李**得知此事,向曾某某要回7万元,(期间,杨**得知此款全部被曾某某个人使用后,又送予李**10万元。
 
)并连同杨**直接送其的10万元,一并退还给杨**。
 
案发后,曾某某于2010年5月18日将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上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曾某某供述:2007年,杨**在鲁山一高新校址工程竞标时,我把他介绍给时任鲁山一高的校长李**,我和杨**一起给李**送去20万元人民币,想让李**帮忙让杨**中标,但李**没有要这20万元。
 
后来杨**给我20万元感谢费,让我留10万元,给李**10万元,我没给李**说,李**发现后我退给李**7万元,我共落了13万元,案发后我把13万元给退了出来。
 
我是在下岗后去大华建筑公司打工时认识的杨**,我们是雇佣关系。
 
李**和我爱人李**都是??河乡老庄村的,是我爱人的李姓一家子姐,一个辈的不过不是亲姐妹,平时我们来往也不是太多。
 
2007年2、3月份,我听学生说鲁山一高要建新校区,我当时就出来到另一个楼上一楼的李**办公室,见面后我说,姐,是不是建新校区哩,她说是,然后我说我想找个工程队来弄点活干干,你帮帮忙吧,李**说,这个工程要求可高得招标,要求必须是具备土建一级资质的建筑公司才能投标,如果不是一级资质就不能投标,就连二级土建资质的建筑公司都不行。
 
我听了之后就给李**说,有个叫杨**是林州九建的项目经理,有资质也比较有实力,市一中和新城区农信大厦的工程都是他盖的。
 
李**说那让他准备一下手续吧。
 
回到市区后我就到当时位于西沿河路的大华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找到杨**,我说杨经理你不是找活干吗,鲁山一高准备建新校址,我亲戚李**是校长,你想干的话,我给你介绍介绍找个工程干,杨**很愿意说中,并对我说你大胆跑吧,事成后我不会亏待你,和别人一样按工程总预算的4%到5%给你报酬。
 
我就把了解到的鲁山一高新校区工程的情况给他说了,说人家得要一级土建资质才能投标。
 
杨**说他是林州九建的项目经理,林州九建就是一级资质,他还说想见见李**校长,我说中,然后我就走了。
 
这次我介绍杨**和李**见面后没几天,杨**和我见面,杨**说咱想找李**揽工程不能空着手去,送给李**校长20万元你看咋样,咱一块去,我说好。
 
我和李**联系好以后,杨**拿上装在塑料袋里的20万元,开着他的奥迪车和我去找李**。
 
一块到鲁山一高下车后杨**把装着20万元钱的塑料袋给我,见到李**后,我和杨**都说能不能帮帮忙给俺揽个工程,李**说我帮不上忙,你们竞标吧。
 
临走时我把装着20万元的塑料袋放在她办公室的茶几上,我说姐这是杨经理给你的一点心意。
 
李**说你们把钱赶紧掂走,就把我们俩撵出来了,我只好掂着装着20万元的塑料袋和杨**一块回市里了,上车后我就把装着20万元的塑料袋给杨**了。
 
后来杨**带着林州九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以往业绩等进行报名、预审、竞标,最终杨**中了三标段(三号教学楼)。
 
因为杨**说过按工程总预算的4%-5%给我报酬,中标后我多次找杨**说报酬的事,最后杨**说给我20万元感谢费,让我给李**10万元自己落10万元。
 
我说中。
 
到2007年11月26日,杨**叫杨志国给我开了一张20万元的现金支票。
 
之后我给杨志国打了一张20万元的收据,把“借”字改成“收”字,我拿住支票就走了。
 
后来我从杨志国说的五条路的一个农村信用社里把这20万元钱取出来,钱没出柜台我又存进另一个户了。
 
这张收据就是2007年11月27日,我收到20万元后,杨**让我打的收据,内容是收到鲁山一高工程现金20万元整,实际上是杨**给我的感谢费,下面经手人“曾某某”的签名是我签的。
 
我拿住这20万元后没有给李**说。
 
到2009年3月25日,我在优越路东段的农村信用社把这20万元转成3个月定期,后来我给大孩子买房子,价格29万元说住后,刚好这20万元定期到期,我把这20万元全部一次性取出来买房子(在长青路北段)用了。
 
后来杨**给李**说了给我20万元的事,李**给我打电话很生气,该你自己得的10万你得,给她的10万她不要,你赶快把10万元钱给杨**送过去,我说中啊。
 
我就赶快凑钱,在农业银行贷了5万元的款,又从亲戚、邻居借了一部分,一共凑够7万。
 
我给杨**打电话说给李**那10万元我花了,现在先凑7万元,那3万元凑够了再给你。
 
之后我就去鲁山一高李**的办公室,把这7万元现金放到她那里,说是杨**安排我先把这钱先放她这里,李**当时说不中,我又当着李**的面又用我的手机给杨**打了个电话,我当时听到杨**在电话里给李**说这7万元现金先放在李**那里,等他过两天回来了再把钱拿走,李**接完这个电话后,才同意把这钱先放在她那里了。
 
我把这旧报纸包着的7万现金给李**后就回家了。
 
今年3月份杨**给我打过一次电话,问我要下欠的3万元钱,我说凑凑就给他,到现在我也没给他。
 
2、证人杨**证言:2007年4、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曾某某到我位于西沿河路人防办北楼二楼的办公室给我说她的一个表姐是鲁山一高的校长,鲁山一高准备要建新校址,有不少工程,他能通过他这个表姐给我揽到工程,不过人家对资质要求比较高,要求施工方必须是土建一级资质,但是他所要求的揽到工程后要给他工程总预算的4%--5%的跑腿费我考虑到他要的这个比例的跑腿费在我们行业内算是比较高额的了,我就给他说,你要能给我揽到工程的话,我就按照你的要求给你跑腿费,但是如果给你这么高额的跑腿费的话,你必须保证这个工程在投标的时候按国家的预算标准来,不能让利,否则我就该亏本了,他等招标的时候再说吧,后来曾某某找到我说,你准备一级资质准备投标吧,这时我对他还是不太相信,就提出要见见他的亲戚,也就是鲁山一高的校长李**,他说可以,随后我们就一起开着我的奥迪车去鲁山在鲁山一高李**校长的办公室见到了李校长,见到李校长之后他进门就先喊李校长姐,随后他把我介绍给李校长认识,说这是林县搞工程的杨总杨**,我说想参加鲁山一高的招投标工程,李校长当时表示欢迎,并简单的把鲁山一高新校址的工程概况给我做了一个介绍,我们谈了大概有不到10分钟的时间就起身走了,随后我就和曾某某一起回平顶山市区了,又过了两三天时间,曾某某找到我说,李校长你也见了,现在也快该投标了,咱得拿点钱给李校长“表示表示”,我问他拿多少,他说咋弄不得拿一二十万元钱,我说那就拿十万元钱吧,他说,你去一次还不拿二十万元钱,我说拿这么多钱人家未必会要,他说没事儿,言外之意就是他和李校长是亲戚,只要他去保证李校长能收下这钱。
 
又过了一两天,我从中兴路平声影剧院北边的农信社里分两天取了20万元现金,这20万元现金都是用塑料包装袋压缩捆扎好的,上面有封条,封条上还盖有银行的章,一共两捆,每捆10万元,在车上,我把钱打开给曾某某看了一下,他确认了一下数目确实是二十万元钱,随后我们开着我的奥迪车一起去鲁山给李**送钱去了,到了鲁山以后,曾某某先给李**打了个电话问李**在哪里,李**说在办公室,随后我就和曾某某一起到了鲁山一高准备去李**的办公室将这20万元给她,在下车前,我将钱交给曾某某拿着,随后我们一起到了李**的办公室。
 
见到李**之后,我们寒暄了几句,曾某某拿出这20万元钱来说,姐,这是人家杨经理的一点心意,李**一看像是包好的钱,当时就推辞了,说啥也不要,并把我们从办公室撵了出来,我一看这钱送不出去就开着车拉着曾某某回平顶山市区了,在回来路上曾某某把这20万元还给了我。
 
这事儿过去后大概有一个月左右,曾某某又找到我让我准备投标的东西,我就找到林州九建经营部的董超峰借来了林州九建的一级土建资质,并约定给林州九建缴工程总造价的2%的管理费,我以低于代理公司和鲁山一高共同公布的拦标价的标的中了鲁山一高新校址三标段工程的标,这时我就感觉曾某某和李校长在这次招标中给我帮了很大的忙;我当时资金也比较紧张,虽然有心想拿出一部分钱对曾某某和李**校长表示感谢但也一直没有办法给人家,期间曾某某还找我要过几次跑腿费,我说我这段钱紧,让他等等,工程开工的第二年,天气比较热的时候,曾某某又找到我要提前约定好的跑腿费,我告诉曾某某鲁山一高和招投标代理公司共同公布的拦标价低于我的预算价格低了将近100万,如果还是按照他说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5%支付跑腿费的话,我肯定该赔钱了,我先给他20万元,至于他和李校长如何分配这20万元我就不管了,等回头我手头宽裕了会再给他们两个一部分钱,曾某某听完这话,也表示同意,随后我就让我堂弟杨志国给曾某某给他开了张五条路的那个农信社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曾某某拿到支票后就走了,又过了两个月左右,李**校长去施工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我拉着李**校长到一边向李**校长说,我已经把和曾某某约定好的跑腿费给了曾某某20万元了,李**校长当时就说她不知道这个事情,并说曾某某跑跑腿帮帮忙不应该拿这么多钱,并表示要让曾某某再给我退一部分钱,我当时就觉曾某某把这20万元钱全都昧了。
 
后来我又给李**送了10万块,李**不要,并退还给我,在平顶山宾馆门口我和李**见了面,见面后她把当初我给她送钱那个装服装的纸袋子又送还给了我,并说这袋子里不仅有我给她送的10万元,还有她向曾某某要回的7万元,并说她原本是想让曾某某退还给我10万元的,但是曾某某拿着那钱买房子了,只剩下这7万元钱了,我当时推辞不要,李**校长把这钱放地上转身就走,我没办法只好把这17万元又收了回来。
 
3、证人李**证言:2007的上半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们学校向社会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了新校址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土建一级资质的才可以投标,公告发布过后没几天,我的一个关系非常远的亲戚曾某某带着一个人到我的办公室来了,曾某某是我我娘家的一个姓的妹妹的爱人,他带的那个人经曾某某介绍,这个人是林州的一个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叫杨**,想投标我们学校新校址的土建工程,我早就听说过林州的建筑公司施工质量很好,所以就接待了他们,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工程的概况,我们谈了大约有十分钟,他们告辞了,又过了几天,也就是工程即将公开招标的前几天,曾某某又带着杨**来到我位于老校区的办公室,曾某某随身还带了一个袋子,我们说了寒暄几句话后,曾某某和杨**放下袋子就要走,我就问曾某某这里面装的是什么,曾某某说装的是钱,我立即对曾某某说,别把我吓出心脏病了,你赶紧把钱拿走,他们推脱不拿,我跟着他们出去,拉开车门把这个袋子扔到他们的车上了,当时我也没看袋子有多少钱,我也没问他是多少钱,但是我感觉比较多,那个袋子掂着比较沉;随后我们的新校址一期工程的招标会议最后开标,最终我上述的几家公司中了我校一期工程各标段的标,其中包括杨**的林州九建,后来我们学校的工程就开工了,在工程开工期间,杨**曾给我发了个短信说他给曾某某20万元钱,算是感谢我和曾某某在我校新校址工程建设上给他帮忙的钱,不知道曾某某是否给分给我,我随即给杨**回复短信说我并不知道这个事情,这个事情与我无关,后来我到新校址的工地查看工程进度时与杨**见了一面,杨**又说到这个事情,我对杨**说,我不收你的钱,你给曾某某的钱与我无关,你如果感觉你给他多了,你给他要回来,同时我还怕曾某某再去找杨**要钱,我就给杨**说如果曾某某再找他要钱的话,你千万不要再给他了,这时我才知道杨**曾经给曾某某20万元钱的事情。
 
2009年杨**给我打电话找到我说给我说点事,随后我们约好在新华区检察院对面的邢氏海参馆见了面,吃完饭后杨**去结账,谁知道他一去再也没回来,看到他的位子旁边的凳子上有个装服装的小纸袋,过了一会儿杨**给我打电话说他不回来了,那个袋子里的东西是给我的,我打开袋子一看是用报纸包着的两摞现金,后来我清点了一下一共是10万元,随后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回来把钱拿走,会议结束后,我将这10万元现金带回了家里,随后我又多次给杨**打电话要把这10万元退还给他,他一直推说他在外地,一直都没有再见我,后来我想了想曾某某也没给人家杨**帮什么忙,杨**给我们学校盖的教学楼工程质量也非常好,而且我们的拦标价比杨**的预算价格低很多,杨**干我们学校这个工程也没挣到钱,曾某某平白无故的拿人家杨**20万元钱也不应该,我后来我又给曾某某打电话问曾某某是否收过杨**的钱,曾某某说这是杨**给他的,我说你就给人家跑跑腿就敢收人家那么多钱,曾某某推说是他在杨**那里干过活,杨**欠他钱,我说杨**欠你多少钱你拿多少,多余的你得给人家退回去,我给曾某某打电话后没多久,曾某某给我拿来了7万元钱,说剩下的钱他给孩子买房子用了,我现在只有这7万元了,这7万元先给你吧,我当时考虑到如果不把这7万元留下给杨**送去,杨**连这7万元也落不住,所以就留下这7万元钱了,我拿到曾某某送来的7万元之后我又给杨**打电话说找他有事,第二天我带着杨**送给我的10万元和曾某某给我拿来的7万元钱,并把这17万元用报纸包分别包好以后装进了一个纸袋里,我们见面之后我就把这17万元一起退给了杨**。
 
另有年龄证明、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存根、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存根、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认罪、悔罪,案发后及时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介绍贿赂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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