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溪刑初字第00163号
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76年出生。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溪检刑诉[201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末,本溪市石桥子开发区居民盛某、盛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得知本溪市石桥子开发区征地动迁,房屋产权手续未经审批无法办理,无房屋产权证少得补偿款的情况后,请求被告人杨某帮助其办理位于本溪市石桥子开发区自家房屋的产权证,并商定每个房产证给好处费3万元。
后被告人杨某找到邓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找到当时在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房管土地办公室工作的赫某某(另案处理),赫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盛某、盛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盛某、盛某某将6万元贿赂款送给被告人杨某,杨某将5.5万元送给邓某某,邓某某将3万元送给赫某某。
2、2011年5月,本溪市石桥子开发区居民高某(另案处理)在得知本溪市石桥子开发区征地动迁,房屋产权手续未经审批无法办理,无房屋产权证少得补偿款的情况后,请求被告人杨某帮助其办理位于本溪市石桥子开发区下石村4组自家房屋的产权证,并与被告人杨某商定给贿赂款6万元,后被告人杨某找到当时在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房管土地办公室工作的赫某某,赫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高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高某分2次将6万元贿赂款送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将4万元送给赫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被传唤到案,赃款已被全部扣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赫某某、邓某某、盛某、盛某某、高某的证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局关于规范村镇私有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履历表,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艳平
人民陪审员李卓
人民陪审员刘传柱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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