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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为帮助其朋友赵某甲疏通关系,居间介绍贿赂,促成赵某甲向卜某某行贿17万余元,涉嫌介绍贿赂罪,被沈阳市地方检察院依法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9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6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55********,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市**局**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4年4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4年6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的朋友赵某甲(另案处理)因**的车辆被沈阳市**局**队依法扣押,请求吕某某帮助疏通关系,使被扣车辆放行并不被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被扣车辆运载非法**,依然接受赵某甲的请托,前往扣押现场,并在负责此项**行动的沈阳市**局**队**大队**卜某某与赵某甲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居间介绍贿赂,最终促成赵某甲向**人员卜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7万元人民币,并使赵某甲的**被违规放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吕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复印件、**执法检查证、企业员工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组;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卜某某、高某某、吴某某、赵某乙、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4年6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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