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6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55********,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市**局**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4年4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4年6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的朋友赵某甲(另案处理)因**的车辆被沈阳市**局**队依法扣押,请求吕某某帮助疏通关系,使被扣车辆放行并不被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被扣车辆运载非法**,依然接受赵某甲的请托,前往扣押现场,并在负责此项**行动的沈阳市**局**队**大队**卜某某与赵某甲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居间介绍贿赂,最终促成赵某甲向**人员卜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7万元人民币,并使赵某甲的**被违规放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吕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复印件、**执法检查证、企业员工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组;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卜某某、高某某、吴某某、赵某乙、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4年6月16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