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公诉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0035,汉族,专科文化,系赣州市南康区**局副局长,家住赣州市南康区**花园**号。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于2017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介绍贿赂
2017年,被告人钟某某在担任赣州市南康区**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受他人委托,向赣州市**局章贡分局局长杨某某介绍贿赂共计人民币33.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赣州市章贡区**工业园**公司的老板曾某某为在项目申报上获得杨某某的关照,委托钟某某转送5万元给杨某某。第二天,钟某某在与杨某某一同钓鱼时,钟某某将曾某某给的5万元现金送给了杨某某。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赣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邱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在2016年**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公司的处理上的关照,委托钟某某转送2万元给杨某某。第二天,钟某某在与杨某某一同钓鱼时,钟某某将邱某某给的2万元现金送给了杨某某。
3、2017年2月,杨某某通过钟某某向**公司总经理邱某某索贿4.3万元,邱某某同意后,委托钟某某转送4.3万元给杨某某。两天后,钟某某与杨某某一同钓鱼时,钟某某将邱某某给的4.3万元现金送给了杨某某。
4、2017年3月,杨某某违规将赣州市章贡区**工业园的废土废渣处理项目介绍给**公司。2017年4月的一天,杨某某以借款为父亲治病为由通过钟某某向**公司总经理邱某某索贿,邱某某同意后委托钟某某转送20万元给杨某某。当天晚上,钟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一号*楼楼下将邱某某给的20万元现金送给了杨某某。
5、2017年5月底的一天,赣州市章贡区**工业园***钨业有限公司的老板黄某某为感谢杨某某的关照,委托钟某某转送2万元给杨某某。第二天,钟某某在**工业园的**公司将黄某某给的2万元现金送给了杨某某。
(二)受贿
2009年至2017年,钟某某在担任赣州市南康区**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公司总经理邱某某的母亲刘某某以技术费的名义每个月送给钟某某现金0.5万元,共计7万元。
2、2017年5月的一天,为感谢钟某某斡旋**公司和赣州市**局章贡分局局长杨某某的关系,使公司在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获得了关照,刘某某借钟某某嫁女儿的机会,在钟某某家里以贺礼的名义送给钟某某现金10万元。
3、2016年的春节前和2017年的春节前,为获得钟某某的关照,**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两次在钟某某家里送给钟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2万元。
4、2017年5月的一天,为感谢钟某某对其公司的关心,刘某乙借钟某某嫁女儿的机会,在钟某某的办公室以贺礼的名义送给钟某某现金10万元。
5、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为感谢钟某某对**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环保问题上的关照,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两次在钟某某家里送给钟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2万元。
6、2010年春节前和2011年春节前,为谋求和感谢钟某某对南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环保问题上的关照,该公司股东卢某某两次在钟某某家里送给钟某某现金各1万元,共计2万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钟某某在清污方面对南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帮助,公司总经理卢某某在钟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钟某某现金1万元。
8、2015年至2017年的每年春节前,为感谢钟某某对**矿业有限公司的关心和关照,公司股东黄某某每年在钟某某家里送给钟某某现金各0.5万元,共计1.5万元。
9、2016年和2017年的春节前,为感谢钟某某之前对**锡业有限公司的关心和关照,公司股东黄某甲两次在钟某某家里送给钟某某现金各0.5万元,共计1万元。
10、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钟某某在环评业务上的关照,同时希望钟某某能继续关照公司,江西**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郭某某在钟某某办公室送给钟某某一张面值0.2万元的赣州天虹商场购物卡。
1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钟某某对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关心,该公司总经理谢某某在钟某某办公室送给钟某某现金0.8万元。
12、2015年春节前和2016年春节前,为获得钟某某在环评业务上的关心和关照,赣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两次在钟某某家里送给钟某某面值0.3万元的国光商场购物卡,共计0.6万元。
案发后,钟某某的妻子代为退缴赃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钟某某任职文件、杨某某任职文件、项目合同等;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33.3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38.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英
2018年1月1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