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魏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XXXXXX691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任XX乡政府XX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XX乡政府。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由泌阳县纪律委员会移交我院,我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魏超峰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决定对魏XX取保侯审,现取保侯审在家。
本案由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XX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已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泌阳县公安局XX乡派出所处理XXX(绰号“XX”)吸毒案件中,魏XX接受王XX家人的委托,通过自己和时任XX乡派出所所长管XX的关系从中撮合,请管XX吃饭,并在吃饭过程中,在管XX的私家车中送给管XX3万元钱,请求管XXX在处理王XX吸毒问题时使王XX不被强制戒毒,在该事被调查后,由其从中撮合将钱退还给王XX家人。
本院认为,魏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1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