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沈阳**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98****,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楼**号。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
行贿罪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6月30日被
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单位沈阳**电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沈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2011年和辽宁**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签订代理协议,作为某集团的代理商向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集团”)销售电缆,**有限公司为得到某矿业集团的电缆采购计划和尽快全额获得电缆货款,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于2011年10月到2015年3月期间,分多次给予某矿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5万元、英镑4万元,后**有限公司在电缆采购计划和电缆货款结算方面得到刘某某的照顾。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23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沈阳**电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颜怀忠
代检察员:刘 健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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