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徐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单位佳木斯**纸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组织机构代码:72894****。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女,佳木斯**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系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纸业有限公司**,住佳木斯市**社区**大厦**单元**室。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单位行贿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佳木斯**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单位佳木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徐某某明知企业已经停产,不符合申报条件,为了获取国家奖励资金,找到市**委**郝某某(另案处理),许诺事成之后,获得的国家奖励资金分一半给郝某某,并在申报过程中向市**委**孔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万元,最终顺利获得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83万元。奖励资金到账后,向郝某某行贿人民币200万元。
 
经侦查:2016年5月21日依法对徐某某进行询问,徐某某主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犯罪线索指定管辖函、预算拨款凭证及说明、转账单据、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工商银行进账单、农业银行卡取款凭条、农业银行转账支票、银行卡存款凭条、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凭证、银行卡取款凭条、农业银行取款凭证、农业银行存款凭证、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表、银行卡存款凭条、银行卡取款凭条、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郝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候某某证明笔录及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2.证人郝某某、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佳木斯**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01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旭红   
2016年10月13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