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翟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河北省晋州市**乡**村人,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
行贿罪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
取保候审,并由晋州市公安局商城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9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侦查终结,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因证据不足于同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本院反贪局于同年3月17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证据不足于同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反贪局于同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以被告单位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翟某某为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已注销)谋取不正当利益,前后两次向时任**县县长邢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现金1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肖某、李某甲、邢某某的证言;
3、协议书、**县棉纺厂破产资产清单、邢某某的任职证明等;
4、被告人翟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翟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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