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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符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06****,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巷路**号**号**层西侧,法定代表人符某某,男。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女,36岁,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人符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号**座**单元,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楼**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1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9月7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某甲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1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2009年2月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设备的代购代销。被告人符某某自2009年2月至今经营**公司。被告人符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其公司向福州******医院(又称**医院,下称**医院)、福州市某甲医院、福州市某乙医院、福州市**区医院等医院销售医疗器械设备过程中,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或其公司业务员多人多次送款给相关医院国家工作人员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计人民币26.5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在**医院的行贿犯罪事实
 
1、在销售鼻窦内窥镜过程中行贿4.1万元
2009年,被告人符某某在得知**医院采购五官科医疗器械设备鼻窦内窥镜计划后,即找到该医院五官科主任陈某甲、设备科科长陈某乙寻求关照被告人**公司,陈某甲、陈某乙应允给予其公司关照。后符某某在陈某甲的介绍下认识了**医院时任院长马某某,寻求马某某在鼻窦内窥镜项目中给予**公司关照,并在马某某的办公室送款2万元给马某某。在招标过程中,由陈某甲按照**公司产品填写《医疗设备申购计划报单》,由陈某乙按照**公司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产品技术参数制定招标参数要求,**公司同时找来两家公司陪同参与投标。在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帮助下,**公司顺利在鼻窦内窥镜项目中中标并向**医院供货。在**医院支付货款后,为感谢陈某甲的关照,符某某在**医院值班室向陈某甲送款1.5万元,为感谢陈某乙的关照,符某某在陈某乙家附近向陈某乙送款0.6万元。
 
2、在销售双工位耳鼻喉科诊疗台过程中行贿4.8万元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符某某从陈某乙处得知**医院当年为五官科购买双工位耳鼻喉科诊疗台的采购计划后,即寻求陈某乙支持其公司向**医院销售该套设备,同时找到陈某甲寻求关照。其后,符某某到马某某办公室送款2.5万元给马某某,并得到马某某支持其在**医院销售该套设备的允诺。在该套设备招标过程中,由陈某甲按照被告人**公司的产品填写《医疗设备申购计划报单》,由陈某乙按照**公司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产品技术参数制定招标参数要求,**公司同时找来两家公司陪同参与投标。在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帮助下,**公司在该项目中顺利中标并向**医院供货。在**医院支付货款后,为感谢陈某甲的关照,被告人符某某在**医院值班室向陈某甲送款1.5万元,为感谢陈某乙的关照,符某某在陈某乙家附近向陈某乙送款0.8万元。
 
3、在销售单工位耳鼻喉科诊疗台、纯音电测听过程中行贿5.3万元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符某某从陈某甲处得知**医院五官科当年要新购一套单工位耳鼻喉科诊疗台及一套纯音电测听后,即寻求陈某甲继续关照其在**医院销售该批耳鼻喉科诊疗台、纯音测听仪,并同时找到陈某乙寻求关照。在陈某甲、陈某乙应允给予关照后,符某某即找到马某某,希望马某某能继续支持其在**医院销售该批设备,同时在马某某办公室送款3万元给马某某,并得到马某某支持其在**医院销售该批设备的允诺。在该批设备招标过程中,符某某以其关系公司岳阳市**医药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公司,安排被告人**公司作为陪标公司参与投标,并由陈某甲按照**公司产品填写《医疗设备申购计划报单》,由陈某乙按照**公司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产品技术参数制定招标参数要求。在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帮助下,符某某安排的岳阳市**医药有限公司在该次招标中顺利中标并向**医院供货。在**医院支付货款后,为感谢陈某甲的关照,符某某在**医院值班室向陈某甲送款1.4万元,为感谢陈某乙的关照,符某某在陈某乙家附近向陈某乙送款0.9万元。
 
4、在**医院的其它行贿事实
(1)2012年年底左右,被告人符某某为了其公司在**医院拓展尿沉渣项目,在马某某办公室找到马某某,希望马某某能够支持其公司在**医院启动尿沉渣项目。为寻求马某某的关照,符某某在马某某办公室送款2万元给马某某。
 
(2)2010年年底,被告人符某某从陈某乙处得知当次**社区服务中心购买医疗器械设备的采购、招标系由陈某乙负责后,即寻求陈某乙关照其公司销售该套设备产品。其后,被告人**公司将其公司产品技术参数发给陈某乙,由陈某乙按照其公司产品的系数制作招标方案。在该次设备的招标中,在陈某乙的帮助下,**公司顺利中标。在**公司供货后,为感谢陈某乙的帮忙,符某某在陈某乙家附近送款0.5万元给陈某乙。
 
(3)为感谢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关照,2009年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多次送购物卡、月饼券给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合计送给马某某0.72万元、送给陈某甲0.8万元、送给陈某乙0.6万元。
 
(二)在福州市某甲医院的行贿犯罪事实
 
2010年,被告人符某某在得知福州市某甲医院当年有采购两台除颤监护仪的计划后,即找到福州市某甲医院设备科科长林某丙等人寻求关照,并得到林某丙的允诺。随后,被告人符某某将其公司除颤监护仪的相关参数交给林某丙,由林某丙根据**公司产品设置招标方案,并同时找来两家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在林某丙的帮助下,**公司顺利中标福州市某甲医院除颤监护仪项目并向该医院供货。在福州市某甲医院支付货款后,为感谢林某丙的关照,符某某在福州市某甲医院停车场送款0.5万元给林某丙。
 
2011年年底,时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林某丁,得知福州市某甲医院当年有采购血培养仪的计划后,即找到福州市某甲医院设备科科长林某丙寻求关照,后在林某丙的帮助下,**公司顺利中标福州市某甲医院血培养仪项目,为感谢林某丙的关照,林某丁经被告人符某某授权,代表**公司在福州市某甲医院停车场送款1万元给林某丙。
 
(三)在福州市某乙医院的行贿犯罪事实
 
2010年,被告人符某某在福州市某乙院拜访该医院设备科科长林某甲过程中,从林某甲处得知该医院当年有采购彩超设备的计划后,即寻求林某甲关照。在设备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公司将其公司西门子彩超设备的参数交给林某甲,由林某甲根据该公司产品设置招标方案,并同时找来两家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在林某甲的帮助下,**公司顺利在福州市某乙医院彩超设备项目中中标并供货。在福州市某乙医院支付货款后,为感谢林某甲的帮助,符某某在林某甲的办公室送款1万元给林某甲。
 
(四)在福州市**区医院的行贿犯罪事实
 
2012年,被告人**公司股东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得知福州市**区医院采购电子胃肠镜的计划后,即找该医院分管设备采购的副院长林某乙,寻求支持其公司代理的**品牌电子胃肠镜,并得到林某乙支持的允诺。在招投标过程中,王某甲将**公司代理的**产品参数交给福州市**区医院设备科,由该医院将**公司产品的参数设置在招标文件中,并找来两家陪标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在林某乙等人的帮助下,**公司顺利在福州市**区医院的电子胃肠镜项目中中标。在福州市**区医院支付货款后,为感谢林某乙的关照,王某甲在股东会上提出送给林某乙等人好处费的建议,被告人符某某和该公司另一名实际股东游某某均表示同意。后王某甲从**公司提取30万元左右人民币现金,并在福州**小区将其中5万元送给林某乙。
 
2012年至2014年,在经被告人符某某及游某某同意后,在每年的春节,王某甲经手在林某乙办公室送给林某乙500元的购物卡,合计1500元;在每年的中秋节,王某甲经手在林某乙办公室送给林某乙300元的月饼票,合计900元。
 
被告人符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内资情况登记表、被告人符某某的户籍证明、**医院、福州市某甲医院、福州市某乙医院、福州市**区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林某甲任职证明文件、医疗器械设备的招投标档案、合同、岳阳市**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公司对公账户银行账单、被告人符某某银行账单及证人肖某某银行账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林某甲、王某甲、林某丁、游某某、张某甲、肖某某、王某乙、林某戊、郭某某、张某乙、易某某、傅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它证明材料:被告人符某某的到案经过;
5.讯问被告人符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自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司在向相关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人多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人民币26.56万元,被告人符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某甲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忠   
代理检察员 林 旭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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