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云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27****,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九连山,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无,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九连山,因涉嫌单位
行贿罪,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4月25日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我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云南**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8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云南**有限公司在福贡县**室(福贡县扶贫办)向其拨付了约30%至40%2012年度太阳能热水器采购项目资金后,为谋取时任福贡县扶贫办主任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和照顾,进而能够继续实施福贡县扶贫办2013年度及以后的太阳能热水器采购项目,按照杨某某的索要,在昆明杨林忠住的酒店里,公司总经理杨某甲先后两次给予其现金共计125万元。
上述事实由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总经理杨某甲给予福贡县扶贫办主任杨某某财物12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阿利华
助理检察员:波玉梅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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