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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吕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吕某,中共党员,现任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赋征,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4)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玩忽职守罪、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魏赋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吕某在任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审查、上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在菏泽华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和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二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同意并决定将二企业向上级申报,致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305万元被骗。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良喜等人的证言及菏泽市财政局、菏泽市牡丹区财政局相关通知等书证。
 
(二)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吕某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期间,在为辖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的过程中,于2012年底,以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名义,分别向申报该项奖励资金的菏泽市牡丹区窗纱厂索要现金
 
90000元、向菏泽华联印染有限公司索要现金70000元、向菏泽市牡丹纸业有限公司索要现金30000元、向菏泽蓝天印刷有限公司索要现金20000元,用于解决该局办公经费及其他业务支出。
 
于2013底,向申报该项奖励资金的山东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索要现金35000元,用于解决该局办公经费,并安排菏泽市九一木业有限公司为该局解决招待费用20305元,以上共计265305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美娟等人的证言及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行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吕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吕某辩称其构不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牡丹区经信局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没有法定职责,只是作了相关辅助性工作,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且在内部职责分工上,该项工作由牡丹区经信局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科具体负责,分管领导负责把关。
 
其行为也构不成单位受贿罪,用企业的钱是事实,但其中的21万元在案发前3个月已归还,另外的5万余元中有部分是由企业本身产生的一些费用。
 
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1、牡丹区经信局的行为和华联印染、龙燕化纤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两家企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材料为两企业自行制作,奖励资金的初审权在菏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项目的验收权即决定权在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验收专家组;牡丹区经信局在华联印染和龙燕化纤两家企业申报国家奖励资金的过程中,既没有制作申请材料的权力,也没有对书面材料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职责,经信局谨慎勤勉地履行了对奖励资金事项上传下达的职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公诉机关出具的区经信局的两份请示,作为区经信局对奖励资金具有审核权的依据不能成立,因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即请求的问题必须是自己无权作出决定和处理,作出批复的上级机关对问题有权决定和处理。
 
据此足以断定作出请示的牡丹区经信局对淘汰落后产能并没有申报或者提报的权力,而应当作出批复的菏泽市经信委对此才有权决定和处理。
 
3、公诉机关对吕某在2012年华联印染、龙燕化纤二企业在申报奖励资金过程中,明知二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指控与客观事实不符。
 
案发前吕某并没有看到过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文件,对申报奖励资金的要求并不明知,对二企业的详细状况也不明知。
 
4、被告人吕某在牡丹区参与2012年申报奖励资金过程中,对分管奖励资金的局长胡伟强和具体承办奖励资金事项的产政科科长张丽萍反复强调,要求一定要按照国家下发的文件的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吕某在申报奖励资金过程中并没有渎职行为。
 
如果牡丹区经信局在奖励资金工作过程中有失误,也应当由分管副局长代表区经信局承担奖励资金申报工作过程中的领导责任。
 
二、被告人吕某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1、区经信局2012年底向牡丹区纱厂等四家企业,共筹集21万元资金,用于解决该局办公经费及业务支出,但2013年年底均已如数归还,区经信局不具有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应当将其界定为民法的借贷关系;企业虽然有利益获得,但不是区经信局的行为所决定。
 
且直接负责筹集21万元款项的是分管副局长,吕某并未直接负责,吕某不应承担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
 
2、对佳美食品和九一木业两企业支付共计55305元且取得等额发票的行为,不宜认定区经信局为单位犯罪,且55305元达不到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三、将吕某在区经信局申报奖励资金的过程中和筹集资金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界定为违犯行政纪律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经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吕某在任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审查、上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在菏泽华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和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同意并决定将不符合申报该项奖励资金条件的二企业向上级申报,致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305万元被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胡伟强证言证实华联印染是个老企业,在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之前,吕某给其说华联印染是市经信委的领导安排下来的,要其对华联印染照顾一下,张丽萍也说过华联印染是市经信委安排要照顾的企业。
 
在企业申报奖励资金之前,由张丽萍跟牡丹区财政局、菏泽市财政局和菏泽市经信委相关业务科室的人员去华联印染现场查看,其当时因在国花白酒项目上,没有去。
 
现场查看之后,张丽萍回到办公室给其打电话说通过看现场这个企业倒闭比较早,厂里也没有设备了。
 
其听后认为华联印染不符合申报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条件,因为企业申报奖励资金近三年必须正常生产,给张丽萍说这事其决定不了,让她直接给吕某局长汇报,后来张丽萍怎么跟吕某汇报的,其没参加,具体情况不知道。
 
在华联印染申报材料向市申报之前,吕某去国花白酒项目指挥部时,其曾给吕某说过华联印染这个企业张丽萍通过现场查看,已经倒闭很多年,现场也没见设备,按规定是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吕某说这个企业是市里打招呼的企业,再看看市里的意见吧。
 
后来华联印染获得了180万元奖励资金。
 
龙燕化纤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之前,其也知道龙燕化纤不是个正常生产的企业,因为之前这个企业的职工一直来我们单位上访,当时也了解到这个企业的情况。
 
2011年年底,龙燕化纤就已经在拟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计划名单里了。
 
在2012年第一批申报奖励资金的时候,张丽萍就没有报龙燕化纤这个企业,具体是张丽萍审查筛选的。
 
后来张丽萍给说我们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没完成,需要补报企业,市经信委的李益民科长提出来要报龙燕化纤,其没提异议,让她给吕局长汇报,让吕局长决定。
 
因为当时龙燕化纤的材料要的很急,所以有些材料就简化了,其没有去现场查看了解实际经营情况,也没有对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经给吕局长汇报同意后就由张丽萍和市经信委的李益民直接上报了。
 
2、证人张居雷证言证实其在担任牡丹区经信局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科副科长期间,曾协助张丽萍参与过华联印染、龙燕化纤等几家企业的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工作。
 
菏泽龙燕公司的申报材料其审查过,主要是审核这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有没有漏项,经审查该企业申报材料后,就和牡丹区财局联合行文将该企业上报到市经信委。
 
在审查这个企业材料时,发现该企业2010至2011年产量为零,其没有向分管副局长胡伟强汇报该情况,张丽萍知道这个事,这个企业的申报材料是我们一起审核的,张丽萍说这个情况已经向上级相关部门咨询了,作为2012年补报企业,可以把申请材料上报,其就把材料上报了。
 
龙燕化纤属于2012年7月份补报的企业,我们没有严格把关,想着报上去试一试,没想到最后企业通过了省里的验收,并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125万元。
 
3、证人张丽萍证言证实牡丹区经信局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科是2011年3月份新成立的科室,其是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其科室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申报等工作。
 
企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必须符合《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申请的企业必须是属于工信部下发的文件中规定的19家行业,淘汰的生产线和设备属于工信部下发文件中规定的范围;其次申请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必须提供其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相关手续,如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企业淘汰的相关设备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工作流程是:牡丹区经信局接到菏泽市经信委关于申请淘汰落后产能通知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牡丹区辖区内各乡镇、办事处经委公共邮箱,再由各乡镇、办事处经委的工作人员帮我们把通知散发到其辖区内的企业。
 
有申请意向的企业会到我们科室进行申请,我们对这些企业进行询问,要求企业按照工信部下发的文件提供相应的手续。
 
这些材料我们要求企业全部提供原件,然后由我们科室负责审查,这些文件是主要是由其来进行审查,副科长张居雷审查的很少,其忙不过来时他才帮忙审查。
 
其主要是看企业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全,至于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我无法核实。
 
经过审查,其认为企业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奖励资金的条件,就向分管领导胡伟强副局长汇报,请示去企业现场察看机器设备。
 
胡伟强局长同意后,其就邀请牡丹区财局、菏泽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建科的相关人员一起到申请的企业现场察看。
 
去企业现场察看,主要是考察企业厂址,看与营业执照内容是否一致,还要查看申请淘汰的设备位置以及现状,看企业固定资产登记情况,是否与申请淘汰的设备一致,由张居雷对企业、设备情况进行拍照。
 
经过现场考察后,对符合申请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的企业,通知他们向我局提供申请报告书,统计好名单后向分管副局长胡伟强汇报,胡伟强同意后,就和牡丹区财局共同行红头文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列明,并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根据我们上报的名单逐级上报,一直报到工信部,工信部批准后,由省经信委和其他省级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企业填写验收意见表,并交市经信委再上报省经信委。
 
2011年年底,我们科下发了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通知后,局长吕某将其叫到他办公室,当时华联印染的郭良喜在那儿,吕局长说郭良喜的华联准备申请奖励资金,让其看符合条件不。
 
其把郭良喜领到办公室,问了他企业的情况,让他提供相关文件。
 
后来跟郭良喜联系上华联现场查看时,他总是推脱。
 
后来华联的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的原件,郭良喜一直都没提供,报申请材料时,里面也是复印件,其也没仔细看,市经信委的材料是郭良喜直接报的,没有通过其。
 
2012年2、3月份,其和李益民、市财局、牡丹区财局的人一起去华联印染,到厂里后发现机器设备已经拆除完了,郭良喜说刚拆,拆除前留了照片,我们也没再多问。
 
回到单位把企业的情况整理一遍,经胡局长同意后,就联系牡丹区财局的付中兴,牡丹区经信局和牡丹区财局共同行文将华联印染等企业上报。
 
后由省经信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郭良喜的华联印染共获得180万元的奖励资金。
 
龙燕化纤是2012年补报的企业,该企业当时已经停产,设备也已拆除,申报的材料中显示产值为零,是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龙燕化纤的蔡明光和贾建国找到其,其和张居雷、胡伟强也决定按合格企业上报了。
 
4、证人李益民证言证实每年国家都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种类进行微调,由各县区财局和经信局对照范围摸排,按照通知要求,一是申报文字材料,二是同时进行电子申报,在文字材料和电子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加上县区财局和经信局联合行文,联合行文针对的内容是资金申请计划,上述材料分别由县区经信局上报给菏泽市经信委产业政策科,由县财局上报到菏泽市财政局经建科。
 
其收到县区经信局和财政局共同申报的材料后,对申报的文字和电子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是查看是否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和范围。
 
文字材料主要查验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对县区提报的材料复印件和电子数据根据工作经验进行比对,以此判断申报材料的真伪,并对初审意见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同时把结果汇报给分管领导孟庆军,决定是否同意上报。
 
在申报材料报到其那里后,因为人员少,时间紧,和财政部门沟通后通过抽查的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记得在考察菏泽市华联印染公司的时候,发现该公司申报前已经把企业设备拆除了,公司负责人说已经把材料报到经信局了,材料中有拆除前的照片。
 
经过和财局的孔爱文电话联系后,认为虽然在申报前已经拆除,但拆除也在申报年度范围内,同意把这个企业进行申报。
 
菏泽龙燕化纤申报落后产能项目是2012年补报的,当时只填写了表格就报上去了,没有申报材料,也没有联合行文,当时不知道有没有奖励资金。
 
大概一个月后,省经信委的魏路说准备来验收,并让准备正式材料。
 
在省里来验收之前,按孟庆军主任要求,其和胡伟强、张丽萍、张居雷去龙燕化纤现场查看了设备拆除情况,查看时问他们材料准备的怎么样了,他们说这两年的产值、利税都是零,没法填。
 
其将龙燕这两年没有生产的情况给孟庆军主任汇报,孟主任说只要龙燕的设备是真的,也拆除了,就让他们按真实情况填写,让省里去审,反正这个是给省里补报的。
 
其就让龙燕按照企业真实情况准备材料了。
 
过了两、三天,省里的专家组来菏泽验收,验收时把龙燕准备的材料交给了专家组,在对龙燕进行验收时专家组没有提出异议。
 
5、证人郭良喜证言证实菏泽华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997在菏泽市工商局注册登记,2007年由于没有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3月份以前一直正常生产,以后基本没有生产。
 
2011年8、9月份,得知中央有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后,其向牡丹区经信局进行了咨询,当时张丽萍科长说有这个事,让其抓紧时间报材料,同时让其两天后去菏泽市经信委开会,开会时菏泽市经信委的孟主任讲了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与要求。
 
会后按照要求其将申报材料向牡丹区经信局产业政策科进行了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立项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纳税证明、电费清单等。
 
由于公司2009年下半年就不再正常生产,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所以在申报材料时其将以前的纳税凭证、电费清单上的日期进行了篡改,将营业执照上日期进行了篡改,并私刻了年度检验公章盖在营业执照上。
 
后其将篡改好的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交到牡丹区经信局产业政策科进行审核,在审核时张丽萍没怎么看材料,只问有原件吗,她看了下原件就让其拿走了,只留下了其改好的复印件。
 
2012年年后,牡丹区经信局、牡丹区财局、菏泽市经信委、菏泽市财局四家单位组织人员到我们公司进行了实地察看,待了一会儿就走了。
 
2012年5月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又组织人员进行了验收,当时公司的印染机器设备已经拆除,省验收组察看了几分钟就离开了。
 
2012年12月初,180万元的奖励资金从牡丹区财局直接拨到了公司账户上。
 
6、证人周培养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一天,李宗梅说她家的华联印染这个企业这几年没生产,想申请个补助资金,让其找吕某帮忙。
 
当天其带着郭良喜找到吕某,给吕某说郭良喜是其熟人,他有个企业,是华联印染,不生产都几年了,想在他们局申请资金,让吕某帮帮忙。
 
吕某听后当场给他们局具体负责这个事的人打了电话,电话里吕某说华联这个企业想申请资金,让负责人照顾照顾。
 
7、证人蔡明光证言证实2012年6月龙燕化纤公司对落后产能设备进行报废处理,以前从新闻上知道化纤设备淘汰国家有政策,便到区经信局询问,得知可以补办一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基金的申请。
 
2012年7月初,区经信局产业政策科科长张丽萍等几人到公司生产现场对淘汰的落后设备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张丽萍科长认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我们申报材料。
 
材料准备好之后交张丽萍,张丽萍和张居雷都看了我们的材料,他们说材料不齐全,我们根据他俩的要求整理一下材料,他们看了还认为不齐全,说我们只有2009年以前的材料不符合近三年正常生产状态的条件,后来张丽萍、张居雷等到我们公司核查时,张丽萍又说公司淘汰落后的设备符合申报设备的范畴,并说可以上报材料,材料由张丽萍给报了上去。
 
过了一段时间,省、市、区安排专家到我公司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设备报废拆除进行现场确认和核实验收。
 
2013年2月,区财局将125万元奖励基金拨给了我们公司。
 
8、证人贾建国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蔡明光证言相同。
 
9、证人付芳运证言证实龙燕化纤大约在2008年就停产了,后来就一直没再生产过。
 
2013年元月份,从牡丹区财局转到公司账户上125万元的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这些钱其中的100万元用于缴纳职工的医疗、养老保险了,还剩25万元存在公司账户上。
 
10、证人李冬梅证言证实龙燕化纤2008年12月全线停产,吕某局长应该知道这个情况,因为2011年3月份龙燕化纤的职工开始上访,吕某过问过职工上访的事。
 
11、被告人吕某供述证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分两次,一次是报淘汰计划,一次是报资金计划。
 
具体流程是菏泽市经信委将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下发到牡丹区经信局,牡丹区经信局再将通知下发到牡丹区辖区内各乡镇、办事处经委,各乡镇、办事处经委工作人员将申请淘汰落后产能的信息通知到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我局产业政策科,由张丽萍和张居雷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看企业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还要到现场去查看,主要是到现场查看企业情况和应淘汰的设备情况,看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现场查看和审核申报材料后,分管局长胡伟强和科长张丽萍向其汇报,并提出他们的基本意见,经其同意后由牡丹区经信局和牡丹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分别各自上报上级部门,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验收。
 
验收时由菏泽市经信委、菏泽市财政局、牡丹区财政局和我局产业政策科工作人员陪同,验收合格后由专家组在验收意见表上出具验收意见,最后通过验收的企业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
 
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企业要求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2012年2、3月份,牡丹区纪委的周培养领着郭良喜来找其,说郭良喜的华联印染想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看能不能申报,其说只要条件符合就可以申报。
 
后其给张丽萍打电话,给她说了华联印染这个项目,让她把握,看是否符合条件,后来张丽萍他们就把华联印染上报了。
 
2012年7、8月份,菏泽市经信委的孟庆军主任给我打电话说省里其他市里淘汰化纤产能的有一家企业不申报了,空一个指标,让我们看一下龙燕化纤能不能报上去,其说给胡伟强和张丽萍安排,让他们看看这个企业能不能上报,后来胡伟强和张丽萍向其汇报说龙燕化纤这个企业可以报,其便让他们报了。
 
12、相关书证:(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应具备的条件等,其中规定申报该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的《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3)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4)菏泽华联印染公司吊销情况及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该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营业执照于2007年12月被吊销。
 
(5)菏泽华联印染公司电费明细单,证实该公司自2009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用电量为零。
 
(6)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菏泽华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三份税收通用完税证在该局纳税征收系统中未查到。
 
(7)菏泽华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8)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证明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公司的纳税证明。
 
(9)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该材料中显示该公司在申报前三年的产量均为零。
 
(10)牡丹区财政局关于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及预算指标分配表、菏泽龙燕化纤的公司账、银行账、分类账、记账凭证等,证实龙燕公司获得的125万元奖励资金已拨付,并用于缴纳该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及支付工资等。
 
(11)牡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牡丹区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该请示证实区经信局会同区财局进行审核,将符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菏泽华联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企业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12)牡丹区经信局关于提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请示,证实经审核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符合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申报条件,将该企业向市经信委提报。
 
辩护人方当庭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2、《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及五个附件。
 
3、菏泽市经信委李益民2012年1月6日、2012年1月14日通过邮箱发给牡丹区经信局张丽萍的电子邮件各一份,证实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由企业组织。
 
4、2012年菏泽华联印染、龙燕化纤自行填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
 
5、2012年牡丹区经信局将包括菏泽华联印染在内的共5家计划淘汰产能企业的明细,以菏泽市的名义转报给菏泽市经信委的明细表一份。
 
6、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建指315号文第一条规定:奖励资金需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相关企业。
 
7、菏泽市经信委李益民2012年4月18日通过其邮箱发给牡丹区张丽萍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一份:将组织市淘汰落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区提报的2012年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请有关县区组织企业填写验收表。
 
该文件中还显示鄄城、曹县属省管县,验收工作由县经信局代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二、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吕某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期间,在为辖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的过程中,于2012年底,以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名义,分别向申报该项奖励资金的菏泽市牡丹区窗纱厂索要现金90000元、向菏泽华联印染有限公司索要现金70000元、向菏泽市牡丹纸业有限公司索要现金30000元、向菏泽蓝天印刷有限公司索要现金20000元,用于解决该局办公经费及其他业务支出。
 
于2013底,被告人吕某又安排胡伟强、张丽萍、司志伟等人向申报该项奖励资金的山东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索要现金35000元,用于解决该局办公经费,并安排菏泽市九一林业有限公司为该局解决招待费用20305元,以上共计265305元。
 
2013年底,被告人吕某得知有关部门要查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的事,便安排胡伟强、张丽萍等人将向牡丹区窗纱厂等四家企业索要的21万元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胡伟强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我们单位欠门市和饭店的账要结,办公室主任司志伟向其反映,问如何办。
 
我们在吕局长办公室商量时,其对吕局长说外地有经信部门向获得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企业要钱的情况,咱们也向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一部分钱解决单位所欠经费吧。
 
吕局长同意了,然后让张丽萍跟企业联系,向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钱。
 
后我们单位向华联印染等企业要了21万元钱,结单位的欠款了。
 
2013年11月份,吕局长说听市经信委的人说市检察院在查淘汰落后产能的事,让我们将要企业的钱还了,之后便将21万元都还给了企业。
 
2014年年初,吕某局长安排我让佳美食品和九一木业为经信局结了近6万元的费用。
 
2、证人张丽萍证言证实2012年牡丹区申报的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的材料上报之后,胡伟强局长安排我跟企业要点钱,解决局里的办公经费。
 
之后我就分头跟华联印染、蓝天印刷、牡丹区窗纱厂、牡丹纸业这四家企业联系,共向这几家企业要了21万元钱,要的钱都转给经信局办公室主任司志伟了,由他去结我们局外欠的办公经费。
 
2013年年底时,胡伟强说要把以前借企业的钱还上,具体还钱的原因他没说。
 
之后就将21万元钱都还给企业了。
 
胡伟强说给企业要钱的事吕某局长也知道。
 
2013年年底时,胡伟强安排其让佳美食品和九一木业给单位解决了5万多元的费用。
 
3、证人司志伟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当时局里办公经费紧张,来要账的很多,其就向吕某局长汇报了这个情况。
 
后来吕某将其喊到他办公室,当时胡伟强和张丽萍都在场,胡伟强提议向企业要点钱来还门市和饭店的欠款,吕某同意了,安排胡伟强和张丽萍办理。
 
具体胡伟强和张丽萍怎么向企业要的钱不清楚,后来张丽萍共给过其四次钱,共21万元,这些钱都用于结单位欠款了。
 
2013年10月份,吕某说市里面说检察机关要调查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的事,吕某安排其和胡伟强、张丽萍把从企业要的21万元钱全部退还了。
 
4、证人刘美娟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8日前后,其拿到牡丹区窗纱厂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118万元。
 
十多天后,张丽萍给其打电话说她们单位现在需要一部分资金,问能不能凑十万元,其告诉她只能凑九万元,她说把九万元给她,让他们单位用。
 
过了一、二天,其从银行取了九万元在柏青大酒店门口交给了张丽萍。
 
2014年1月上旬,张丽萍打电话说想还给拿其的九万元钱,因没在菏泽,让她把钱送到了其姐姐单位。
 
当时问她为什么不用钱了,她也没说原因。
 
5、证人杜贵林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时,张丽萍给我说她们单位想用钱,让其跟弟妹刘美娟说,看能给些不。
 
过了几天其给刘美娟说了此事。
 
2013年底时,张丽萍说单位以前拿刘美娟的钱想还给她,刘美娟没在菏泽,张丽萍就把九万元钱给了其。
 
6、证人郭良喜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时,张丽萍说让其给经信局解决一些办公经费。
 
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拨付后,其于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拿了75000元送到了张丽萍办公室,跟张丽萍说其中的5000元是给她个人的。
 
张丽萍将5000元放到衣服口袋里,另外70000元让其给了他单位的办公室主任。
 
2013年12月23日,张丽萍和她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一起将75000元还了,张丽萍还钱时说这部分钱以后有人问,就说是借我的。
 
7、证人庞洪昌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批下来之后,公司的李峰经理说牡丹区经信局的胡局长让给他们单位解决3万元办公经费。
 
其让李峰从财务上拿了3万元给了胡局长。
 
2013年11月一天,牡丹区经信局的胡局长、张科长和一个办公室的人到其办公室,将3万元钱还了。
 
8、证人李峰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庞洪昌证言相同。
 
9、证人庞金宝证言、庞倩倩证言均证实2012年年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批下来后,张丽萍给其单位要了2万元办公经费。
 
2013年年底时,张丽萍和胡伟强来到厂里将2万元钱还了。
 
10、证人杜广存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中旬,公司申请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拨下来后,张丽萍让给他们解决费用。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将35000元送给了张丽萍,几天后张丽萍给了其一张3万余元的发票。
 
11、证人李宪德、张永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九一木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批了下来。
 
2013年12月4日,其到水邑皇家酒店为牡丹区经信局结了20305元的账。
 
12、证人王卫东、张庆云证言证实牡丹区经信局在他们开的门市购买过食用油、土特产等物品,经信局的胡伟强、司志伟等人去其门市上结过账,每次结账都给他们开具发票。
 
13、被告人吕某供述2012年11月份,奖励资金已到牡丹区财局还没拨付给企业,当时我们局办公经费紧张,胡伟强和张丽萍在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我局办公室主任司志伟说宾馆又来催账,问其怎么办。
 
胡伟强提议说向获得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企业要点钱解决办公经费,其同意并安排办公室主任司志伟、副局长胡伟强和张丽萍三人具体办这个事。
 
具体向哪个企业要,要多少,由胡伟强和张丽萍去办,其还安排张丽萍让企业跟着直接去门市和酒店结账,但是后来听说企业都是把钱给她了,她再把钱给司志伟,由司志伟拿着钱去结账。
 
后来胡伟强和张丽萍向其汇报说向菏泽市牡丹区窗纱厂要了九万元、向菏泽牡丹纸业要了三万元、向菏泽蓝天印刷有限公司要了两万元,向菏泽华联印染要了七万元还是七万五千元记不清了。
 
2013年年底,听说上级要查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事,便安排胡伟强、张丽萍他们把21万元退给企业了。
 
2013年,其安排胡伟强、张丽萍和司志伟让九一木业和佳美食品给经信局解决了五万多元的费用。
 
14、相关书证:增值税发票、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建设局工作站明细账、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会议通知、记账凭证等。
 
公诉机关当庭还向法庭出示如下综合证据:1、被告人吕某的任职证明。
 
2、被告人吕某的户籍证明。
 
3、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涉嫌滥用职权、单位受贿一案,由牡丹区检察院自行发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上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申报企业不认真进行核查,只听工作人员简单汇报后即决定将不合格企业上报,致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被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牡丹区经信局在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工作中没有相关职责,与奖励资金被骗没有因果关系,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主管职能部门中的负责人,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初审及上报工作,被告人吕某在未对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听取简单汇报后便决定将企业上报,其行为与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吕某上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相关材料的行为虽为企业获取国家奖励资金创造了条件,但仅有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必然导致国家奖励资金被骗,被告人吕某的工作仅是多个上报、审核把关环节的其中一个,对造成国家损失所起作用有限,此案系多因一果,应认定被告人吕某的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作为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牡丹区经信局在案发前已将索取的21万贿赂退还,案发后将剩余赃款退出,且所收受款项均用于归还单位欠款,单位受贿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在案发前经信局已退还21万元,不具有受贿的故意,且不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故意,构不成单位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单位是事发一年后听说相关部门要查处相关工作时才退出,不应认定为主动退还,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且经信局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中为企业谋取了利益,应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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