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重庆某某医院眼科临时
 
负责人。
 
被告人宋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某某医院眼科原主任。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辩护人夏皓,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傅光宇,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5)559号起诉书、渝永检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被告人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华、代理检察员姚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夏皓、傅光宇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在使用人工晶体过程中,该科主任被告人宋某某与晶体供应商重庆某某医疗用品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汤某某商定,由公司根据所提供的人工晶体数量向重庆某某医院眼科支付回扣。
 
2011年至2015年期间,宋某某代表重庆某某医院眼科,先后十二次收受对方按约定给予的回扣款共计330000余元,部分发给科室医生,部分用于科室开支。
 
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端午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2年春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2年端午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3年初,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17000元。
 
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30000余元。
 
2013年底,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40000余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在重庆某某医院门口朱某的车上收受朱某给予的现金100000余元。
 
2014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居然之家附近公路边汤某某的车上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30000余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0元。
 
2015年初,被告人宋某某在永川区萱花路苏宁电器门口路边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0余元。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重庆某某医院眼科共同退赃33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为了单位利益,在与医疗用品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款330000余元归单位所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作为重庆某某医院眼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科与医疗用品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款330000余元归单位所有,情节严重,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宋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获得专利,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主动与单位共同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重庆某某医院(又名“重庆市xx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是事业单位法人,被告单位某某医院眼科是该院内设的独立科室。
 
眼力健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美国眼力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2010年该公司在重庆市的经销商重庆某某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某某医院的人工晶体供应商。
 
某某公司主要代理美国眼力健(AMO)人工晶体在重庆地区的销售,是眼力健的二级经销商。
 
为了增加人工晶体销售量,眼力健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汤某某向时任某某医院眼科主任的被告人宋某某提出,希望某某医院眼科多使用美国眼力健(AMO)人工晶体,可给宋某某个人或科室回扣,回扣标准为EP551型200元/枚、DL53型250元/枚、AR40型500元/枚、ZCB00型800元/枚、ZA9003型600元/枚。
 
对此,宋某某表示同意。
 
事后,汤某某将此事告诉某某公司总经理朱某,朱某亦表示同意。
 
此后,朱某即依据某某医院从某某公司的进货量计算回扣金额,由朱某、汤某某多次以现金方式交给宋某某,共计327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端午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2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2年端午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013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17000元。
 
2013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30000元。
 
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40000元。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某某医院大门处朱某的车上收受朱某给予的现金100000元。
 
2014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居然之家附近公路边汤某某的车上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30000元。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0元。
 
2015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永川区萱花路苏宁电器门口路边收受汤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收取上述回扣327000元后,部分用于科室开支,部分分发给科室医生,部分用于自己生活开支。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某某医院眼科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退赃7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的近亲属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代为退赃26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指定居所监视决定书、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将宋某某传唤到案;同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宋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5日宋某某被监视居住。
 
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宋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证明2015年4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宋某某传唤到该院,宋某某到案后陆续供述了该院已经掌握其收受他人回扣共计330000余元的事实。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某某医院关于眼科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某某医院是事业单位法人,被告单位某某医院眼科是该院内设的独立科室;2015年5月5日起,刘某某担任某某医院眼科临时负责人,主持眼科工作。
 
4.常住人口信息表、重庆市卫生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孙某等151名同志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中共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关于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任职的通知、关于宋某某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被告人宋某某1960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2003年11月26日取得主任医师资质,2008年10月28日任某某区医院眼科主任。
 
5.医疗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证明某某区医院内设的临床科主任职责是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是本科诊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院长负责;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领导本科人员完成门诊、急诊、主要患者的诊治工作和院内外分诊工作等。
 
6.某某医院自2011年至2015年3月使用某某公司提供的人工晶体明细、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某某医院物资外购入库单、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重庆市商业统一发票,证明2011年至2015年3月某某医院使用某某公司提供给的五种人工晶体的单价、数量和总货款。
 
具体为:DL53型12枚,每枚750元;EP551A型16枚,每枚500元;AR40E型197枚,每枚2200元;ZA9003型108枚,每枚3200元;ZCB00型262枚,每枚4100元;总货款为1870200元。
 
7.2015年4月某某医院物资外购入库单(眼科包,人工晶体)、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某某医院特殊材料使用登记表、某某医院眼科特殊材料知情选购单,证明某某医院眼科的住院病人需要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时,主治医生根据病情及医院外科材料招标目录的情况向病人或家属介绍,病人或家属决定选用后,由患者或家属签名,主管医生签名,科主任宋某某签名。
 
8.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之夫李志伟代其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退赃260000元;2015年9月8日,被告单位某某医院眼科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退赃70000元。
 
9.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眼力健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负责重庆、贵州地区的销售、技术支持,协助完成销售任务等。
 
眼力健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美国眼力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主要销售美国进口人工晶体。
 
该公司在重庆的二级经销商是某某公司,公司负责人朱某。
 
2010年,某某公司在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耗材统一招标中,中标人工晶体的供应,中标的还有其他几家公司。
 
为了将二院的业务做好,他到某某公司总经理朱某办公室,与朱某商量给二院眼科主任宋某某送回扣。
 
因朱某在向重庆地区的医院销售人工晶体过程中,基本上都会给医院眼科主任回扣,所以,朱某也同意给二院眼科主任宋某某回扣。
 
他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与宋某某打交道次数比朱某多,于是就由他出面与宋某某谈回扣一事。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到宋某某办公室进行产品回访,宋某某说某某公司产品效果比较好。
 
他对宋某某说,可能的情况下多用某某公司的产品,某某公司对她们科室有支持,意思要给她个人或科室回扣,并跟她说了回扣标准,EP551型200元/枚,DL53型250元/枚,AR40型500元/枚,ZA9003型600元/枚,ZCB00型800元/枚。
 
宋某某说知道了。
 
回扣标准是朱某告诉他的,是朱某根据医院的使用量、回款情况确定回扣标准。
 
2011年端午节前后,他到宋某某办公室将朱某给二三千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说给她拜节;2011年中秋节前后,他到宋某某办公室将朱某给的二三千元回扣款以拜节的形式拿给了宋某某;2012年春节前,他到宋某某办公室将朱某给的三四千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2012年端午节前后,他到宋某某办公室将朱某给的二三千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2012年中秋节前后,他在宋某某办公室将朱某给的三四千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2013年初,他到宋某某办公室将朱某给的17000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2013年7月左右,他到宋某某的办公室将朱某给的30000余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2013年底,他到宋某某办公室将朱某给的40000余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2014年7月左右的一个星期六晚上,他驾车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进居然之家露天停车场附近,在车上他将朱某给的30000余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
 
2014年10月的一天,朱某将100000余元回扣款拿给他,要他转交给宋某某。
 
过了几天,他到宋某某办公室将其中的50000余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2015年春节后,他想到朱某给的100000余元还有50000余元没给宋某某。
 
之后,他在二院对面的苏宁电器门口将50000余元回扣款拿给了宋某某。
 
1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某某公司总经理,某某公司主要从事代理美国眼力健(AMO)人工晶体在重庆地区的销售,是眼力健的二级代理机构。
 
2010年,某某公司代理的眼力健人工晶体,通过招标程序进入二院眼科。
 
汤某某与二院眼科主任宋某某谈好了相关晶体的回扣标准,由某某公司向宋某某支付回扣,她同意了。
 
2011年端午节、中秋节,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她通过汤某某每次送二三千元回扣给宋某某;2013年她拿了10000余元回扣款让汤某某转送宋某某;2013年7、8月她拿了30000余元回扣款让汤某某转送宋某某;2013年底她拿了40000余元回扣款让汤某某转送宋某某;2014年2、3月左右,她约宋某某在某某医院门口见面后,在她车上送了100000余元给宋某某;2014年6月左右,她拿了30000余元回扣款让汤某某转送给宋某某;2014年8、9月,她拿了100000元让汤某某送给宋某某。
 
回扣款是按某某公司销售给二院已开票并回款的人工晶体数额计算的,一般是从二院收到回款达到一定金额后,将一定期限内的回扣款拿给宋某某。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数据,是以某某公司开发票的实际销售数据为依据进行统计的;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的数据,来源于日常工作销售对账明细表的数据。
 
2011年至2014年4月期间,她给宋某某的回扣共计340000余元。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某某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重医眼科原主任是宋某某,无副主任。
 
2014年春节前宋某某将人工晶体钱20000余元发给了眼科11名医生,宋某某分得3000元,她分得2000元。
 
2015年春节,宋某某将人工晶体钱50000余元发给了眼科14名医生,宋某某分得9000元,她分得8000元。
 
眼科其他医生不清楚宋某某发的钱是什么钱,她和宋某某都没说。
 
重庆永川医院眼科2012年5、6月承办了准分子激光仪开机仪式及学术交流培训会,2014年上半年承办了视光学术交流培训会,2014年下半年承办了医学验光学术交流培训会,承办费用不足部分由宋某某找厂家赞助,但具体找哪个厂家,要了多少赞助费不清楚了。
 
眼科在春节、护士节还会组织聚餐,每次都是宋某某或护士长李庆容去结账,结账费用来源不清楚。
 
12.证人张某、徐某、邬某某、张某甲、吕某、李某甲、李乙、吴某、周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周甲、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是某某医院眼科医生、技师、验光师,除工资、奖金、出差补助等收入外,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宋某某给他们发放了金额不等的现金。
 
另外,宋某某还在节假日组织科室人员搞活动和聚餐,春节给家属发小红包,费用都由宋某某和护士长李庆荣负责,费用来源不清楚。
 
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她是某某医院眼科护士长。
 
眼科2014年春节、三八妇女节、护士节、教师节聚了餐,7月在茶山耍了一次;2015年春节、三八妇女节眼科也聚了餐,全部费用由宋某某负责。
 
有时她和冯某甲去结账,然后宋某某给她钱,有时是宋某某去结账。
 
宋某某每年春节还给科室医生和护士发小红包。
 
14.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某某医院眼科护士,负责管理眼科科室主任基金等工作。
 
眼科2014年召开两次学术研讨会,一次是全国流行病学调查,宋某某垫支了2、3万元,是否通过其他途径报账她不清楚;另一次是渝西片区视光学识研讨会,谁垫支了钱她不清楚了。
 
2014年夏天宋某某组织科室人员到茶竹天街耍了一次,费用由宋某某负责;2015年春节宋某某组织科室人员到永川“养生园”耍了一天,还给家属发了小红包。
 
1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明她是某某医院眼科原主任。
 
人工晶体属于医用耗材,经过二院院内招标,眼力健、爱尔康、博士伦、爱锐等品牌人工晶体进入了二院。
 
按二院规定,眼科使用晶体应向院设备科申请采购,由护士长李庆荣按照科室实际用量填写需要采购的晶体规格、度数、品牌,然后由她签字,再把申请单交给设备科,设备科按相关程序通知经销商将人工晶体提供到设备科,设备科再通知护士长或护工将晶体从设备科领回到科室存放。
 
病人手术前,医生将几种晶体型号、价格介绍给病人,由病人选择合适品牌和价格;同时医生告知病人球面晶体与非球面晶体区别、各自特点、价格差异,并提出建议,最后由病人选择决定。
 
病人选好晶体后,在耗材选择单上签字,医生按病人的选择去核查科室库存有无该品牌晶体,如没有该品牌规格晶体,科室就通知设备科要求经销商提供。
 
汤某某是眼力健公司西南片区销售经理,某某公司是眼力健公司经销商。
 
2011年春节前后,汤某某到她办公室送给她2000元,说过节表示一下;2011年端午前后,汤某某到她办公室说过节表示感谢,送给她2000元;2011年中秋节前后,汤某某到她办公室说过节表示感谢,送给她2000元;2012年春节前后,汤某某到她办公室说拜节,送给她2000元;2012年端午前后,汤某某到她办公室说过节表示感谢,送给她2000元。
 
2013年初的一天下午,汤某某到她办公室送给她17000元,说是学术赞助费用。
 
2013年7、8月左右,汤某某到她办公室送给她30000元。
 
2013年底,汤某某到她办公室送给她40000余元。
 
2014年初的一天,朱某说有事找她,她下楼后上了朱某的车,朱某送给她100000余元。
 
2014年7月左右,在重庆江北金源路她家附近的汤某某车上,汤某某送给她30000余元。
 
2014年10月的一天,汤某某到她办公室送给她50000余元。
 
2015年初的一天,在二院对面的苏宁电器门外,汤某某送给她50000多元。
 
她收到汤某某、朱某给的回扣款后,先是放在家里,然后进行处理,一是从中拿了部分分给眼科科室医生。
 
2014年春节她拿了20000元分给科室医生,2015年春节后她拿了50000余元分给科室医生。
 
分钱时,她给刘某某说是眼力健公司晶体回扣款外,没给科室其他医生说。
 
二是从中拿了部分处理开学术会的费用。
 
2014年眼科主办了两次学术费,每次都有一些费用不好处理,主要是发给参会人员的交通费及就餐费用,一共20000余元。
 
三是从中拿了部分用于科室活动、聚餐等支出。
 
2013年、2014年期间,她请科室医护人员吃饭,每年请两次,每次大概2000多元,二年共花费了10000元左右。
 
2014年三八妇女节期间,她组织科室人员在茶竹天街耍,吃饭、住宿共花了3000元左右。
 
其余的回扣款她用于了家庭生活开支。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发表了质证意见。
 
本院审理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是某某医院眼科专业专家型人才,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工作成绩突出,曾先后被聘为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考官、重庆市医学会眼科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重庆市光学学会医学视觉光学专委会委员、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第十一届委员会眼视光学组委员。
 
被告人宋某某还于2010年重庆市永川地区50岁以上人群中青光眼患病率调查项目中,因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被重庆市卫生局评为重庆市卫生局医学科技成果三等奖;同年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评为软科学二等奖;2014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医学会评为重庆市眼科杰出奖。
 
2015年9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与同事李华、张永烨共同撰写的论文《中国西南地区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患病率调查:永川青光眼研究》被评为重庆永川区第五届优秀科技论文一等奖。
 
2014年,被告人宋某某在工作中与同事李丁、刘某某共同发明的“喇叭手机支架”,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被告人宋某某在工作中发明了三种实用医疗器械,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某某医院。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为了单位利益,在与医疗器材供应商重庆某某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账外暗中收受回扣327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宋某某作为眼科主任,决定和安排收受回扣,是单位受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及被告人宋某某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及被告人宋某某已退赃款,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是眼科专业专家型人才,有较高专业造诣,工作成绩突出,本院在量刑中应予以酌情考量。
 
关于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获得了专利,应认定为立功的辩护意见。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工作中,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与他人发明了实用医疗器械,让重庆某某医院获得了专利,仅证明宋某某的工作成绩突出,但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立功的认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规定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立功的认定条件,并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前或案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立功的认定条件,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主动与单位共同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3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对被告单位重庆某某医院眼科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