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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许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XXXX中心校。
 
诉讼代表人曾某某,系XXXX中心校副校长。
 
被告人许某某,中共党员,系XXXX中心校校长。
 
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中共党员,系XXXX中心校会计。
 
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3年5月14日经大名县检察院批准,由大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5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大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XX中心校、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红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XX中心校诉讼代表人曾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5日XXXX中心校申报本乡某某中学、某某小学、徐某小学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共计1,458,000元,经审核后大名县财政局于2011年12月向XXXX中心校拨付该笔化解资金,其中红庙中心校占A村土地补偿款350,000元,占B村土地补偿款350,000元;某某小学占C村土地补偿款184,000元;徐某小学占D村土地补偿款574,000元。
 
占地补偿款到XXXX中心校账户后,XXXX中心校迟迟不予下发,迫于被占地各村村干部不断索要,XXXX中心校才将部分占地补偿款发放,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该中心校校长许某某指使会计刘某某强行扣留B村160,000元、A村145,000元、C村69,000元,共计374,000元化解资金,并要求各村领款人在领据上写明“占地补偿款已清”。
 
所扣留资金用于红庙乡某某小学、刘某小学的校园整修等费用支出。
 
被告单位XXXX中心校、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XXXX中心校辖区的某某中学、某某小学、徐某小学因建校征地欠A村土地补偿款350,000元、欠B村土地补偿款350,000元、欠C村土地补偿款184,000元、欠D村村土地补偿款574,000元。
 
2011年8月15日XXXX中心校申报本乡某某中学、某某小学、徐某小学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共计1,458,000元,经审核后大名县财政局于2011年11月30和2011年12月1日共向XXXX中心校拨付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1,458,000元。
 
2011年11月份XXXX中心校在发放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的过程中,扣留B村160,000元土地补偿款、A村145,000元土地补偿款、C村69,000元土地补偿款,共计374,000元土地补偿款。
 
所扣留资金用于红庙乡某某小学、刘某小学的校园硬化、修缮办公室等费用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某(红庙乡A村党支部书记)证言,某某中学占了他们村的14亩地,一共应当补偿350,000元。
 
2012年元月份,他从刘某某处领了25,000元,2012年5月份从刘某某处领取20,000元,2013年元月份他和王某甲从刘某某处领取160,000元,刘某某给完160,000元后让他们在领款条注明补偿款已清。
 
如果不注明已清刘某某不给这160,000元钱,因为村里需要这部分钱还债,只能在实际没有结清占地款的情况下在领款条上标明已结清。
 
中心校现在还欠他们145,000元,也没说为什么不给。
 
2、证人王某甲证言与王某某证言一致。
 
3、证人韩某某(红庙乡B村党支部书记)证言,某某中学占他们村的14亩地,应当补偿350,000元。
 
2011年12月底,刘某某给他打电话通知他去领钱,他就和C村支书曾某甲一起去了刘某某家,刘某某分别给了他们25,000元。
 
2012年5月份,他和曾某甲在刘某某家每人领了20,000元。
 
2012年12月份,他和沈某某来到刘某某家领了145,000元,当时刘某某说就这么多了,剩下的不给了,并让他在领据上注明已清,他不愿意写,但是不这样写,刘某某就不给他这145,000元,所以没办法就按刘某某的要求写了。
 
某某中学占地补偿款总共给了190,000元,还欠160,000元。
 
4、证人曾某甲(红庙乡C村党支部书记)证言,某某小学占他们村的7亩地,应当补偿184,000元。
 
2011年12月份,他和韩某某一起去了刘某某的家中,刘某某给他们每人25,000元。
 
2012年5月份,他和韩某某去了刘某某家,刘某某给了他们每人20,000元。
 
因为修街他们村欠XXXX中心校副校长曾某某80,000元,2013年1月份,他和刘某某、曾某某一起来到某某小学,刘某某让他写了一张70,000元的领据,他把这70,000元直接给了曾某某。
 
这样刘某某总共给了他们村115,000元占地补偿款,还欠69,000元。
 
但是领据上刘某某让他写上已清,不这样写不给他这70,000元钱,他们没办法就这样写了。
 
5、证人徐某某证言,徐某小学占他们村28亩地,应当补偿574,000元。
 
2011年12月份XXXX中心校会计刘某某通知他去领占地补偿款,他总共领回524,000元。
 
本应是574,000元,因村里欠徐某小学门卫50,000元,中心校一直垫付,所以中心校扣除了这部分钱。
 
6、证人闫某某(徐某小学校长)证言,徐某小学新校舍2009年启用后,经XXXX中心校和D村协调聘请了两个门卫。
 
2009年年底两门卫找他问工资的事,他和刘某某说这事,刘某某说先借给他6,000元,后他分别给了二人每人3,000元。
 
2010年底,刘某某又给了他20,000元作为二人的工资。
 
2011年底,刘某某说没钱,让他先垫着,他就先垫了20,000元作为二人的工资,2012年年初刘某某又让他垫了4,000元,作为二人的工资,二人工资总共50,000元,其中他垫了24,000元。
 
2012年刘某某把他垫付的钱全给他了。
 
7、证人曾某乙(红庙乡某某小学校长)证言,某某小学因新建教学楼地势低洼,院墙破旧,2011年10月份以后他多次向XXXX中心校申请校园整修。
 
2012年6月份许某某说让他回去拟定整修计划。
 
他回去后拟定了整修计划,包括垫土、校园硬化、整修围墙等几项,报给许某某,过了几天,许某某带着郑某某来到学校,让学校和施工方签了协议,让郑某某负责学校的整修。
 
协议上制定的预算是69,000元。
 
因这次整修是XXXX中心校直接和施工方结算,所以他没有报账,XXXX中心校是否下账他不清楚。
 
8、证人呼某某(红庙乡刘某小学校长)证言,2012年刘某小学建设了一栋2层教学楼,因建教学楼,需要建厕所、修围墙、整修学校地面,他几次口头向XXXX中心校申报。
 
2011年底和2012年初,XXXX中心校找了施工方郑某某,负责翻盖办公室、修缮教室、建厕所、砌围墙、修路面。
 
他代表学校和施工方签了协议,但付款是XXXX中心校直接给施工方的。
 
建厕所花了84,000元,扩建围墙花了45,000元,整修地面花了90,000多,具体数字他记不清了。
 
9、证人郑某某证言,2011年下半年,XXXX中心校校长许某某找到他,让他把刘某小学几间房翻盖一下,过完年又陆续干了围墙加高、修建厕所、校园硬化等活,期间也把某某小学的校园硬化和围墙整修的活干了。
 
当时说包工包料,干活先让他垫资,工程款总共300,000元左右,等活干完了再把钱给他。
 
每次干活都是他和小学校长签的协议,但实际都是XXXX中心校负责付款。
 
工程款都是刘某某给他的。
 
10、大名县审计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381号审计认定书,证明经审计认定,徐某小学建校征地项目债务金额为574,000元。
 
11、D村联办学校征地申请、征地协议书,证明徐某小学占D村村土地28亩,每亩20,500元,合计574,000元。
 
12、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381号协议书、红庙乡D村委会委托书、徐某某收款证明、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XXXX中心校领据、红庙乡D村学校占地清单、XXXX中心校保证书、大名县红庙乡村委会领据,证明大名县财政局将D村村的占地补偿款574,000元汇至XXXX中心校账户,该款已由D村村支书徐某某领走。
 
13、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375号审计认定书,证明经大名县审计局审计认定,大名县红庙乡某某中学建校占地项目债务金额为350,000元。
 
14、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375号协议书、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资金申请审批表、韩某某收款证明、红庙乡B村村委会委托书、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号和账务处理通知书,证明大名县财政局已将某某中学占地补偿款350,000元划拨至XXXX中心校,XXXX中心校账面显示该款已由B村支书韩某某领取。
 
15、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380号审计认定书,证明经大名县审计局审计,大名县红庙乡某某小学建校征地项目债务金额为184,000元。
 
16、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380号协议书、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通知书、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曾某甲收款证明、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号和账务处理通知书,证明大名县财政局已将某某中学占地补偿款184,000元划拨至XXXX中心校,XXXX中心校账面显示该款已由曾某甲领取。
 
17、大名县化解农业义务教育债务资金374号审计认定书,证明经大名县审计局审计认定大名县红庙乡某某中学建校征地项目债务金额为350,000元。
 
18、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号和账务处理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红庙乡A村村委会委托书、王某某收款证明、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资金申请审批表、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通知书、大名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协议书、大名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红庙乡某某中学学校占地清单、红庙乡A村委会补偿协议、红庙乡某某中学征地协议、大名县红庙中心征地申请,证明大名县某某中学占A村土地14亩,每亩25,000元,合计350,000元。
 
大名县财政局已将350,000元拨付XXXX中心校账户,XXXX中心校账面显示该款已被王某某领走。
 
19、XXXX中心校记账凭证、领据,证明2011年12月30日,XXXX中心校从银行提取现金1,458,000元,并下发四村。
 
其中D村村574,000元,C村184,000元,B村350,000元,A村350,000元。
 
各村领款收据显示征地款已清。
 
20、红庙乡某某小学与郑某某订立的关于硬化校院、整理建设花池的协议、红庙乡刘某小学与郑某某订立的关于新建厕所的协议、关于维修办公室、教室的协议、关于硬化校园的协议、关于建围墙的协议,证明五份合同标的额分别为69,000元、84,000元、84,000元、92,000元、45,000元。
 
21、郑某某领据,证明郑某某分别于2012年9月15日、2012年5月10日、2012年4月25日、2012年10月18日、2012年5月10日在XXXX中心校领取69,000元、84,000元、84,000元、92,000元、45,000元某某小学和刘某小学的工程款。
 
22、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XX中心校、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在发放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时,非法索要资金37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XXXX中心校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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