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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某为让某人民医院肿瘤科使用自身销售的药品,给予肿瘤科主任回扣共计30余万元,涉嫌对单位行贿罪,被云南省地方检察院依法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9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公诉刑诉〔2017〕740号   

 

被告人奚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21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街道**路**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大厦**幢**层**号。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7年11月6日改变管辖,交由我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奚某某为了让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科医生多使用其销售的卡络磺钠氯化钠注射液及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吧坦钠两种药品,找到时任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科主任的黄某某,承诺按月根据药品用药量给予黄某某回扣,其中每瓶卡络磺钠氯化钠注射液给肿瘤科19元的回扣,每瓶注射用头孢哌酮他唑吧坦钠给予34元的回扣。黄某某同意用药后,奚某某于每月月初根据用药数量以及承诺的每瓶药品的回扣计算出回扣金额后,将回扣款以现金的形式交给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科医生王某某,后由王某某将回扣款交给黄某某,由黄某某提取10%-15%的提成后,将剩余回扣款根据肿瘤科医生的用药量分给肿瘤科的医生。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奚某某共销售卡络磺钠氯化钠注射液(规格100ml:80mg:0.9g)7021瓶给肿瘤科,所送回扣款为133399元,共销售注射用头孢哌酮他唑吧坦钠(规格2g,通用三洋)给肿瘤科,所送回扣款为217838元,以上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51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口证明、肿瘤科用药情况信息表、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科药品回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聪燕   

助理检察员:可文静   

2017年12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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